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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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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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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工程款结算是长期困扰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尤其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工程款拖欠问题更为凸显,对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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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垫资、后期工程款回收效率低。

 

垫资施工是建筑市场行业的常见模式,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往往选择垫资。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根据产值支付部分进度款,竣工结算后在协议周期内付款并预留质保金,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回收全部建筑项目款项,尤其在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及实际偿还能力不佳,以及受整体外部环境影响融资渠道急剧紧缩的双重压力下,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极为明显的资金压力及信用风险。此外,垫资施工模式下,还可能因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就工程结算产生更为复杂的争议。

 

【案例】

201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垫资承建生产厂房,暂定价3500万元。2017年4月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基本完成施工任务,工程计价5303万元。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善,未能按双方协议及时支付工程款。收尾工程因甲公司无法继续垫资、乙公司欠付工程款无法进一步实施,故而引发纠纷。法院支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工程款主张,但事实上乙公司已经无力支付,甲公司垫资财务成本负担沉重。

 

【防范提示】

谨慎采用垫资模式施工。对要求垫资的项目,除了解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分析其是否具备足够资金保障工程款进度外,还应综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分析垫资比例,充分考量工程的盈利情况,量力而行而非盲目抢占市场、盲目垫资负债经营。垫资施工后应重视工程资金的清收与质保金回收,根据约定付款节点、支付条款等预备付款资料,第一时间与建设单位对接,同时了解建设单位不付款的理由,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履行不当,及时补正手续、弥补瑕疵并固定证据,敦促完成付款。针对账龄长的应收账款,除与建设单位展开有效对接沟通外,还应考虑尽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资金回笼。

 

2.施工资料不完整甚至无施工资料,施工结算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诸多资料不规范、甚至缺失,施工后不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瑕疵,结算依据移交随意,不注重提交施工及结算资料证据的保留甚至长期不进行结算审计,后续工程验收、结算无法推进,建设单位以不符合结算审计、行政审计要求为由迟延支付,工程款迟迟无法到账,或者审计结果与实际投入偏差过大,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正常获得工程价款。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导致无法结算的,还可能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案例】

2010年,建工集团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6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建工集团于2016年初将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提交给甲公司,但未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甲公司一直未完成结算审计,亦未支付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建工集团诉至法院。因案涉工程于2017年被拆除,已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诉讼中建工集团通过多方努力与甲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工程造价,其诉讼请求方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防范提示】

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竣工结算。主动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准确、详实、全面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记录、证明工程造价等内容,装订成册后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交,保存反映提交资料构成的签收记录或者邮寄凭证。如有结算依据不明或者结算审计与投入差距过大情形,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结算依据以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等。针对建设单位怠于审价情形应主动沟通核对,适时发出加快结算催告函,同时加强中间控制,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启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引发“蝴蝶效应”。

 

建设工程领域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情形十分普遍。但在出票人资金断裂情形下,往往不能保障如期兑付已出具的商票,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已完工的项目工程款无法正常回收,对于在建工程还可能引发停工、合同被迫解除等多项风险。同时,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商票后对外用于支付材料款、偿还借款等,一旦商票无法兑现,引发下游环节债权人起诉要求提前兑付、退回商票等。

 

【案例】

乙公司承接甲公司某房屋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必须现金转账付款,但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实际使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乙公司予以接受。票据到期后乙公司提示付款遭拒,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甲公司抗辩认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乙公司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能要求支付工程款,且已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双方就乙公司能否适用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产生极大争议。

 

【防范提示】

增加对主张债权商业票据的风险认知,订立合同时可约定不使用商票支付工程款,则在对方采用商票付款时可予拒绝,从源头杜绝风险。如建筑施工企业同意接受商票付款,则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无法兑付仍保有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如工程款被拖欠且无其他解决渠道时,应及时诉至法院或者申请仲裁保障权利。尤其涉及在建工程时,更应当果断决策,运用合同解除权早降风险,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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