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律师文集

“世界杯”、“最强大脑”之知识产权快讯


一、“最强大脑”智慧比拼,其商标权应花落谁家?

江苏卫视“最强大脑”科学竞技类真人秀节目已走过五季,且自播出以来一直收视火爆。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简称长江龙公司)和恩德莫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恩德莫尚公司)分别就“最强大脑”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两起案件。

诉争商标

“最强大脑”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长江龙公司于2013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2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2月。

恩德莫尚公司于20174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最强大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中认定:

一、“最强大脑”节目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长江龙公司对该节目理应知晓,仍在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与“最强大脑”节目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最强大脑”节目知名度的故意,损害了恩德莫尚公司对“最强大脑”知名商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

二、恩德莫尚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恩德莫尚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诉裁定作出后,恩德莫尚公司和长江龙公司均不服,并先后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恩德莫尚公司主要起诉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恩德莫尚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长江龙公司的抢注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恩德莫尚公司和长江龙公司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被诉裁定仅无效诉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长江龙公司随后亦起诉称:

一、恩德莫尚公司既非在先权利人,也非利害关系人,无权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二、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恩德莫尚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最强大脑”节目名称且该节目名称未达到知名程度,长江龙公司不存在不正当利用该节目知名度的故意,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上,双方均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上述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世界杯”赛事短视频未经授权播放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一审法院认为:

1、涉案短视频系节选自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属于复制,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2、央视国际公司在授权期限内自国际足联和央视处继受取得涉案赛事节目录像制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系本案适格原告;

3、涉案短视频内容仅为单场赛事中的配以解说的进球画面和部分比赛画面,与时事新闻报道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同时录像制品亦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并非时事新闻报道;

4、综合涉案短视频涵盖“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赛事的事实、赛事知名度、暴风影音网站及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的经营规模和影响力、暴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加重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判决如下:

一、暴风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六十四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二千四百元,共计六十七万二千四百元;

二、驳回央视国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本院认为:

1、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即201111日起至20141231日)有权针对涉及2014年巴西世界杯的互联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央视国际公司认为涉案64场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央视对于上述两个来源的录像制品享有录像制作者权,而基于央视的授权,央视国际公司获得了涉案64场赛事节目的录像制作者权。

4、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均完全截取自比赛视频,且仅仅是比赛视频相关内容,显然并不属于为报道新闻事件而对该事件中所出现的他人制品的使用,其使用方式也不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涉案视频,因此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5、央视国际公司提出的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在内的400万元赔偿应予全额支持,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知)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

二、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百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判决书全文链接

1、http://www.whzxzls.com/corpus/716673.html

2、http://www.whzxzls.com/corpus/716674.html


声明:本网站除署名作者原创以外的文章全部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以及信息共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犯了所属版权,请来信告知,本网站将立即删除!





图片1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Copyright © 2016 www.whzxz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808610171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中建三局)10-1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