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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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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赛事短视频未经授权播放案二审判决书(全文一)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

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与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知)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6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8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宇、李萍,上诉人暴风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郭慧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央视国际司一审诉称:经国际足联和中央电视台(简称央视)的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由央视制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简称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央视国际公司发现,暴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赛事期间,利用其运营的暴风影音网站(域名:www.baofeng.com)以及该公司研发的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通过互联网络直接向公众提供3950“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短视频(简称涉案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

暴风公司还在“暴风影音”网站首页设立名为“2014世界杯的专题页面,在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的醒目位置设立世界杯剧场栏目,对涉案短视频进行推荐和展示。涉案短视频的作品性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暴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涉案赛事节目剪辑并制作成涉案短视频而提供在线播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依法独占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暴风公司:1、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3967600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代理费25000元、公证费74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暴风公司一审辩称:

一、央视国际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央视国际公司在公证证据保全时并未取得授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暴风影音”网站及“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在线播放的涉案短视频,多为赛事进球集锦及赛场花絮,故我公司在线播放行为是新闻时事报道,属于不可避免的适当引用。

三、央视国际公司提供的涉案短视频的数量没有参考依据。“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与暴风影音网站网页所播放的涉案短视频,为同一视频源,应当合并统计数量;

四、央视国际公司依据“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显示的世界杯剧场(3950,即主张涉案短视频共计3950段,无理无据。在央视国际公司没有公证播放所有子栏目中全部视频的前提下,栏目后面的数字不能代表涉案短视频总量;

五、央视国际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央视国际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央视国际公司提出400万的赔偿数额是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即使我公司被认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诉讼费用的承担亦应以侵权赔偿数额作为诉讼费承担的计算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央视国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09420日,央视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央视将其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我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428日起生效,至我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14613日至714日期间,央视向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观众实时转播“2014巴西世界杯”64场足球比赛,央视国际公司在赛后通过互联网络向中国大陆地区公众提供全部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在线播放服务。

2014114日,国际足联(FIFA)秘书长JeromeValcke和副秘书长MarkusKattner代表国际足联向央视出具《媒体权确认函》,主要内容为国际足联拥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全球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国际足联特此确认,央视(“CCTV”)独家享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澳门、香港和中国台北(台湾))(下称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话和广东话转播权,期限为2011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央视拥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的相关权利如下:1.独家媒体权:(1)通过电缆、卫星、地面和宽带互联网传输等方式直播、延迟播放和重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的所有比赛,及基本节目、多形式节目、附加节目、单边报道、音频资料和经常场面集锦;……3)通过移动、宽带互联网、电缆、卫星和地面传输等方式提供点播视频节目。……3.许可转授权:央视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向第三方转授予媒体权和公共展示权(或其中一部分),期限为2011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作为央视的被转授许可人,CCTV.com/CNTV.cn有权针对网上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采取上述措施。

央视国际公司分别于2014626日、2014714日四次登陆“baofeng.com”网站进行公证。在该网站下载暴风影音5”视频播放器并安装,在该播放器的在右侧窗口的在线影视栏目项下的暴风视频中点击世界杯剧场,其中有1663段视频有视频标题,但央视国际公司并未全部播放,仅是随机播放了其中的63段。

63段视频,分别涉及进球集锦”170段中的6段,精彩集锦”126段中的3段,精彩镜头”157段中的5段,精彩扑救”38段中的3段,最新赛况”624段中的5段,决赛赛况”10段中的1段,决赛集锦”1段中的1段,点球大战”4段中的4段,半决赛集锦”1段中的1段,三四名集锦”1段中的1段,三四名赛况”54段中的2段,“1/4决赛集锦”4段中的4段,“1/8决赛赛况”14段中的1段,“1/8决赛集锦”8段中的3段,“A组集锦”6段中的6段,“B组集锦”6段中的1段,“C组集锦”6段中的1段,“D组集锦”6段中的1段,“E组集锦”6段中的1段,“F组集锦”6段中的1段,“G组集锦”6段中的1段,“H组集锦”6段中的2段,每日最佳球员”24段中的1段,每日最佳进球”23段中的1段,每日五佳镜头”23段中的1段,小组赛首轮看点回顾”7段中的1段,巴西世界杯射门集锦”108段中的3段,巴西世界杯扑救集锦”86段中的1段,巴西世界杯冲突集锦”9段中的1段。上述视频涵盖“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赛事的进球画面及单场比赛的部分画面。

在一审程序当庭勘验中,“暴风视频”的“世界杯剧场”显示为“世界杯剧场3950”。基于此,央视国际公司主张侵权的视频共计3950段,但对于除公证涉及的1663段外的2287段短视频,央视国际公司既未打开视频列表,亦未播放视频。

一审庭审中,央视国际公司陈述涉案短视频内容系来自于央视接收国际足联提供的“2014巴西世界杯比赛电视信号,并由央视在电视节目画面的基础上,添加中文字幕信息,配以中文现场解说,首次在中国大陆地区播出的电视节目内容。

暴风公司对上述截图内容及播放视频与央视国际公司所经营的“CCTV.com”“CNTV.cn”网站上提供的涉案赛事节目在线播放的视频内容一致性予以认可,并承认经公证播放的涉案短视频系该公司在赛事期间,节选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经过编辑、整理、制作而成,且在提供在线播放的同时插入广告画面的事实;暴风公司亦认可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与暴风影音网站网页所播放的涉案短视频,均为同一视频源,且内容相同。

201499日,央视国际公司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1000元,其中涉案四份公证书的公证费共计7400元。

央视国际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5000元。

以上事实有授权书、媒体权确认函、(2014)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822号公证书、(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328号公证书、(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329号公证书、(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330号公证书、(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331号公证书、《专项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央视国际公司所主张的涉案短视频的性质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作品;二、央视国际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是否有权利就涉案短视频内容向暴风公司主张著作权;三、涉案短视频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报道;四、暴风公司在线播放涉案短视频的实际数量;五、暴风公司在线播放涉案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六、央视国际公司主张赔偿数额的依据。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根据央视国际公司提供的四份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及暴风公司的自认,涉案短视频内容系暴风公司节选自由国际足联拍摄、经央视制作播放的“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内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赛事节目系通过摄制者在比赛现场的拍摄,并通过技术手段融入解说、字幕、镜头回放或特写、配乐等内容,且经过信号传播至电视等终端设备上所展现的有伴音连续相关图像,可以被复制固定在载体上;同时,摄制者在拍摄过程中并非处于主导地位,其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以及在机位设置、镜头选择、编导参与等方面,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因此由国际足联拍摄、经央视制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所体现的独创性,尚不足以达到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但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而涉案短视频系节选自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属于复制,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故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涉案短视频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依据《媒体权确认函》内容,国际足联将“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的包括制作电视节目在内的录像制作者权等权利授予央视及央视国际公司,同时以明示的方式对央视制作、播出、分销、维权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使央视的上述行为在授权期限内自始有效;另依据《授权书》,央视将其制作播放的涉案赛事节目的录像制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授予央视国际公司,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央视国际公司在授权期限内自国际足联和央视处继受取得涉案赛事节目录像制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系本案适格原告。暴风公司关于央视国际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通常情况下,单纯事实消息是指一则新闻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画面记录了该新闻事实的各构成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本案中,暴风公司既非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亦非涉案短视频内容的实际摄制者,且涉案短视频内容仅为单场赛事中的配以解说的进球画面和部分比赛画面,与时事新闻报道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同时录像制品亦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并非时事新闻报道。暴风公司关于涉案短视频系时事新闻报道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四。根据本案四份公证书中公证视频画面显示的“CCTV5+体育赛事“CCTV5体育“CNTV”水印内容,公证视频中出现的央视主持人现场中文解说和中文字幕,以及公证视频在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右侧子栏目中的位置,能够认定包括公证视频所在子栏目内的共计1663段涉案短视频,系能够完整在线播放“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赛事的进球画面和单场赛事部分画面。

关于焦点五。本案中,暴风公司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即通过该公司服务器,利用“暴风影音”网站和“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了对央视国际公司制作播放的涉案赛事节目录像制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的录像制品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六。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但是暴风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央视系“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赛事转播媒体的情形下,仍然在赛事进行期间通过其经营的暴风影音网站和其研发的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在暴风影音网站首页和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栏目的醒目位置进行推介,且在涉案短视频中接入广告画面,上述因素足以证明暴风公司实施直接故意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故一审法院将综合涉案短视频涵盖“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赛事的事实、赛事知名度、暴风影音网站及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的经营规模和影响力、暴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加重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对于诉讼合理支出部分,央视国际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及《专项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判决如下:一、暴风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六十四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二千四百元,共计六十七万二千四百元;二、驳回央视国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央视国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涉案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该认定有误;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央视国际公司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暴风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四百万元。

暴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央视国际公司在公证证据保全时并未取得授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二、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仅涉及63段短视频,但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播放了1663段短视频,该事实认定有误;三、国际足联并未授权央视针对涉案64场比赛制作录像制品,且现有证据亦不能看出涉案视频系由央视国际公司制作,因此,央视国际公司针对涉案赛事节目不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四、即便央视国际公司享有录像制作者权,我公司对于涉案短视频的使用亦是为了新闻报道目的,不构成侵权;五、即便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亦过高,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判决驳回央视国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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