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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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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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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三)

6.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或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约定,又无合理抗辩理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30】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下,出卖方无违约情形,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能需承担继续履行同时,另外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


【31】就无产权证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屋权属明确或嗣后完善权属证明,通常不会认定所签合同无效。故对无产权证的房屋,如心存疑虑,可多做核实;一旦交了定金,事后反悔,卖方的房屋权属不成问题,因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32】以备案合同(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避税条款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或以此解除合同的,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3】在双方对付款期限、交房期限未明确约定情况下,买方以卖方未腾房、租客未搬走为由作为解约理由的,不会被支持。


【34】双方签约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已由买方核验或持有的,事后买方以出卖方隐瞒非普通住宅的房屋性质、隐瞒房屋的结构为由要求解约的,难以被支持。


【35】通过中介购房常见证据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或中止履行后,就解除或中止原因,由中介出具的双方签订和履行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情况所作的说明,一般认为具备客观性,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对买受人举出的视听资料,如出卖人对该谈话事实无异议,该视听资料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应作为定案依据。故购房合同签订后,应随时保留、尽力收集己方履行合同,对方拖延履行、拒绝履行的证据。包括中介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谈话录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合同履行所为的任何交涉,尤其是在争议产生后,就合同履行的沟通,表述上应注意厘清法律责任,以免贻人口实。


7.卖方违约与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36】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


【37】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


【38】卖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接受买受人分期付款的,应将付款日期及条件约定明确,将违约认定的程序设定做到简单明了,将违约责任的后果及解除合同的程序设定清晰,比如可以“短信通知双方认可的手机联系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对卖方而言,付款期限及解约条件约定不清,可能导致售房合同签订后,长期得不到履行,尤其在需要卖房回款另有急用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在短期内解除合同,造成进退失措,左右掣肘。故,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交易双方各自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且约定该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途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否则仍以原地址或方式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途径。通过邮寄送达的,以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39】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


【40】在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情形,办理贷款手续需交易双方配合,实践中本身因为银行、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手续的审批过程有一定周期,如在该期间一方懈怠,往往容易在双方之间形成不信任的状态,一旦受到房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就会发生双方互相指责违约的情形。对出卖人而言,签约前应详细了解买方付款方式,买受人办理按揭的,需双方各自提供的手续是否完备,正常的贷款到账流程多久,对容易认为拖延的环节应通过违约条款加以防范。


【41】卖方为赋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约权利,约定“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后可解约”,在收受购房款并为交付已数年,但始终未过户情况下,诉请依约解除,可能不会被支持。


8.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


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因不可抗力、对方预期违约,或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或对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42】催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建议以特快专递或普通快递方式进行,注意在快件详情单上注明快递文件的内容,并向快递单位索取、保留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签收的回执,以避免对方抗辩称未收到或收到的非特定文件时作为证据使用。信封上注明快递文件内容系“解除合同通知”,对方拒绝签收的,法院也可能认定合同一方已尽通知义务。


【43】二手房购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诉讼中对违约金计算的终息日,应强调系“暂计至”,判决书中表明的“逾期未付……加倍”内容通常系对判决确认债务内容的履行要求,并非完整的债务内容。尤其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历经多次诉讼,卖方解除合同不得,对方持续违约情形下,对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依据通过生效判决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44】对签约后付款义务的履行方式,约定了明确期限的,最好在合同中将款项接受账号予以明确,以入账日期作为付款义务、收款义务履行的标志,避免在认定付款义务是否逾期时产生纷扰。


【45】在一方先行违约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未经通知的,合同尚未解除,自行坚持解除,可能被对方作为主张逾期违约的理由。


【46】在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先提出要求履行的催告,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径行提出解除通知的,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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