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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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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闲话:从特殊体质的上海地铁联想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上海地铁的特殊体质上海地铁发展了近20年了,但庞大的网络、广大服务人群以及运营巨大的收益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上海申通地铁是早产的畸形儿,吃各种人造激素长大。

2013年8月22日上午8点15分左右,上海地铁3、4号线在早高峰时段发生故障,上海火车站往中山公园区段运营中断,一直到9点30以后才恢复正常。其中一辆地铁列车在高架轨道上距离曹杨路站200米处迫停。当日上海户外温度28℃—30℃,在人群密集的封 闭车厢里,空调停止工作,等待了近20分钟后很多乘客开始急躁不安,甚至有乘客晕倒的现象。有人将车门手动打开以便通气通风,称这次机会许多乘客冒险沿着轨道的边沿行走至站台,这些轨道边沿本来就不是为行人设计,非常狭窄,单人在上行走需要贴着外侧的玻璃护栏,而内侧是没有护栏的两米深的轨道,这样行走极有可能就跌下去,而跌下去受伤的可能性很大。

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难道真的无可奈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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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一直在用广大乘客超强的忍耐品格、人身安全权做调试这不算什么秘密了。而每次出现故障,运营方给出的解释也是生硬甚至雷人的,高温导致故障、严寒导致故障、天外飞物导致故障……频繁的故障让人们渐渐习惯了上海地铁经常故障这个事实。当乘客听着广播里“地铁x号线因设备故障,预计影响时间XX分钟”等等“背书”式的答复,却对恢复运营的时间预估鲜有准确的,导致乘客被忽悠着等了15分钟,然后15分钟,然后再15分钟...,这些都在挑战着常人的忍耐力。

面对上海地铁这个早产的畸形儿,公众如果苛求地铁运营保持“零故障”怕是做不到的,但上海地铁公司是不是多做些工作控制这个畸形儿神经病的发作频率。而我们看到的是:它发病成常态,发病对乘客造成麻烦和伤害后继续冷漠也是常态。例如自造一张致歉信敷衍乘客,并且成了家常便饭。

问上海地铁公司:这张的致歉信,能让正在赶往机场的旅客,赶上航班吗?能让赶不上航班的旅客得到全额退票吗?能让约好时间和客户签合同却爽约的生意人拿回那个大单吗?能让正在赶往医院要去和病危的亲人见最后一面的儿女没有遗憾吗?......

显然,这张致歉信既不能弥补乘客因误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能抚平可能对乘客造成的肉体或者精神损害。但地铁公司还是霸道的用了,仅一片廉价纸将这种社会成本和伤害转嫁到社会公众和企业头上。

著名的“墨菲定律”说:“可能存在的差错,必将发生。” 按照这样的理论,故障是难以避免的,地铁也难例外,因为客观上存在着事故发生的“因果”。要这种频发故障情况的避免和减少,需要依赖科技技术的进步和完善,更需要掌握、实施技术的地铁运营公司比普通企业有更多的责任感。笔者对这样问题没有资格、能力说三道四,这里我想谈的是地铁乘客和地铁公司的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二)由上海地铁想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地铁乘客和地铁运营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

1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乘车人与以搭乘乘客运输为目的公司达成的合同为客运运输合同。地铁乘客和地铁运营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有偿的,乘客上车有义务投币或者刷卡,地铁运营公司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依据运输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乘客逃票乘车就构成对客运运输合同的违约,地铁运营公司有权要求乘客履行付费的义务,追究乘客的违约责任。如果地铁运营公司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同样构成对客运运输合同的违约,乘客可以要求地铁运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损失应当包括乘客可预期的因上班迟到被扣罚的工资损失等。

2根据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地铁乘客作为消费者和提供客运服务地铁公司达成消费运输服务的合同。地铁乘客应当受《消保法》的保护,地铁公司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且应提供符合消费目的的运输服务。

3.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地铁乘客的人身、财产在乘坐地铁时受到侵害且是因为地铁公司在可控的范围内未做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被侵权的乘客和地铁公司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可以依据该法律关系要求在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比如在当日上午地铁故障中,无法忍耐的乘客“高空走地铁”,假如跌入轨道导致人身伤害。地铁乘客可以依据该法律关系要求地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乘客明知如此“高空走地铁”可能伤害到自己还为之,对自己的受到损害也是有过错的,同样应当负担部分责任。截止到当日中午,笔者看到网路上爆料,地铁运营公司关于本次故障的调查结果,是高空坠下来的广告牌砸到轨道电线导致断电造成。虽然是由于外来因素导致地铁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但乘客依然有权利要求地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铁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找“肇事”广告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追偿。

二、地铁公司的致歉信能对因故障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乘客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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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铁公司的致歉信是个什么性质?具有效力吗?

本次地铁故障之后地铁运营公司向乘客发放致歉信,上海地铁官方微博上称“…上海地铁官方网站上下载的致歉信和站内发放的致歉信具有同等效力…”却含糊其辞不敢解释具有什么效力。其实大家也心知肚明,地铁故障造成许多上班族迟到。拿着这个致歉信可以向自己的老板解释迟到原因,老板通常会原谅员工。事实上上海的大部分企业和老板也很善良地接受这个致歉信。但是因为这个致歉信真的有效力吗?

致歉信没有和病假单的一样的效力。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的福利或劳动保障中包括请病假,现实中病假单常常作为请假的依据。但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职工有上班可以迟到的权利,职工可以拿着地铁公司出具的致歉信可以作为迟到的免责依据。首先,地铁故障延误这事在全国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地铁延误也不当然导致上班迟到;即使在上海这个城市地铁经常故障,也没有一条地方性法规保护职工此种情况下的“迟到权”。其次,强制要求将地铁公司发放的致歉信作为职工可以迟到的依据是对广大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我们看到了在当天的故障之后,地铁公司现场发放致歉信是随意发放不审查不记名,同时在地铁公司官网上下载致歉信也不对下载者做任何审查,地铁公司这种随意行为却要企业承担成本是不符合公平原则。

但是地铁公司却说什么“…上海地铁官方网站上下载的致歉信和站内发放的致歉信具有同等效力…”。这话简直荒唐可笑,拿企业和老板的善良和无私掩盖自己的丑恶和自私,真是节操碎了一地。

地铁公司出具的致歉信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它只是一种延误事实书面证明,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质。这种书面的延误证明的有效性恰好说明了地铁公司的自私和广大的企业和老板在某一方面的无私。

2.地铁公司发放的致歉信可以为自己免责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者在对受害者造成侵权损害时,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一般的两种情况:约定的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

在地铁乘客和地铁公司达成的这种客运运输合同中,当然没有“当乘客所乘坐的地铁发生故障过过程中,由于地铁故障所造成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地铁公司一律不予承担”这样的遭天谴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包括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上海地铁这么多故障的原因极少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社会动荡的引起的,地铁运营公司自身建设中很多可控的地方做的不到位。此种情况下,发生地铁故障造成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却要免除地铁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既没有法律依据和没有价值基础。

所以,上海地铁公司发放的致歉信不可以免除因故障造成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社会的进步依赖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物质和精神贡献,频频的地铁故障,拷问着这个城市管理者的良心和社会公众的公德心,我们该去反思什么?去改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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