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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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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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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记一案心得

郑学知律师案:这是本人代理的一件关于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纠纷案,我是本案中朱X的代理人,先因承包合同纠纷朱X起诉了刘XX,刘XX缺席了开庭,法院缺席审判中认可机会全部的朱X的诉称的事实,在我们满怀信心等一个好看的结果。竟然收到法院就同一合同刘XX诉朱X合同纠纷案法院传票,我很意外:法院就同一案件竟然重复立案,这立案还不是反诉。而更令我气愤的是,法院竟然在不符合中止审理条件下因不应受理案件的立案而事实上中止了原朱X诉刘XX案件的审理,坚持先审理刘XX诉朱X案。

不过一个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而已,却让我感觉案件背后的非正常因素时时左右。这激起我无限的斗志:在态度上我多次明确告诉法官,不管本案最后何种结果只要结果不是判驳回对方起诉,我一定坚持就本案上诉,不收当事人费用都要上诉;说明本案立案违反民事诉讼原则,但更漂亮的是质证环节,我准备了除了跟案件事实相关的大量直接证据,还搜罗了对方很久以前在其博客上的生活记录来证明他解释缺席开庭的理由是虚假的,还有XX年XX市X月份至至X月份之间的气象记录(合理的日常逻辑)来说明对方提供营业收入表存在重大造假嫌疑.......等等。

因为自己的努力,我有底气忽略本案审理过程中不正常的,预期一个满意无愧的结果。

案件可以分大小,但态度唯有认真,记为是(附本案其中一篇文书)。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朱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XX县XX镇XX村XXX001号。

答辩人朱X就刘XX诉其合同纠纷案答辩如下:

一、法院受理刘XX诉朱X合同纠纷案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本案与2XXX年X月份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属于民事诉讼上“同一事”,贵院受理本案违法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同时法庭无故搁置对朱X诉刘XX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违反民事诉讼程序。

(一)本案与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属于民事诉讼上“同一事”不应当被受理。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本案与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属于“一事”的识别,从“两案”诉的主体(即本案中的原告是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诉的原因(即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是从原、被告履行《商铺承包经营协议》争议中产生,与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请求依据相同),诉的客体(本案原告要求朱X承担债权债务,和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中因履行《商铺承包经营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客体相同),本案之诉的三个构成要素和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中诉的三个构成要求都相同,且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案件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同种诉讼标的。因此本案与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属于民事诉讼上“同一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以及法律规定受法院不应该受理本案。

(二)法庭无故搁置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而坚持审理本案在程序上违法。

在朱X诉刘XX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中,刘XX接到法院开庭通知而不出庭,审判庭电话跟刘XX确认了其没有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正常开庭审理了该案,刘XX也未在该案中提出反诉,法庭本应该在法定的审限内对该案做出裁判。但法院罔顾程序合法,在刘XX既不是就同一案提起反诉也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下,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受理本案,不顾本案被告的异议坚持要求先就本案进行审理,无故搁置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不告知原被告任何理由。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止审理条件下,造成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件事实上的“中止审理”,审判庭行为违反程序,明显与民事诉讼法精神相悖。

(三)法院就“同一事”赋予刘XX诉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更不值得因此破坏程序正义。

在“同一事”中法院已经对朱X诉刘XX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刘XX无正当理由缺席,后来解释其父去世。第一,刘XX的解释不是法定理由并对所称原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二,据本案被告朱X了解的事实,刘辉的父亲于2XXX年X月份去世(提供了刘XX在其个人博客上的生活记录,显示其父去世时间为2XXX-1年X月份)。2XXX年X月份父亲的去世竟然成为刘XX2XXX-1年X月份缺席开庭的理由,被告无意对原告的品格做任何评价,但本案原告在刘XX诉朱X合同纠纷案第一次庭审中对审判庭所做解释是虚假的。民事诉讼法设定了缺席审判制度,二审终审制度以及申诉制度,刘XX在朱X诉其合同纠纷案中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就应该接受其行为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上的上诉或者申诉制度补救。而不是就“同一事”再起诉,法院违反程序接受刘XX就“同一事”的起诉,而赋予刘XX诉权既没有必要,也不值得因此破坏程序正义。

二、原告刘XX诉称答辩人单方毁约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一直按照原告和答辩人人20XX年9月X日所签订的《商铺承办经营协议》(下简称“协议”)履行合同,该协议的执行因原告的恶意不结算、强行封店等行为被迫中止,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庭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一直按照协议向原告履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原告刘XX和答辩人朱X之间的《协议》,朱X的主要义务:(1)向刘XX缴纳#X万元的保证金以及按季度支付每月130000元的承包经营费用,(2)替刘XX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吸纳并且已收费的会员提供服务。实际履行当中,朱X在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X万元的保证金及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承包经营费用。第三个季度的承包经营费用,朱X做了充分的履行准备,准备在和刘XX结算第二季度的会员费用后,依照协议约定的按季度付款。

( 二)、协议是由于刘XX告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被迫中止。

(1)刘XX拒绝就朱X为其会员第二季度提供服务的费用进行结算,并且拒绝提供第一季度朱X向刘XX付款的凭证。

(2)刘XX无视协议按季度付款的约定,以索要承包经营费用为由,强行干扰朱X经营。刘XX到答辩人店铺催要第三个季度的承包经营费时候,朱X提出先就会员费结算后,按双方债权债务实际的情况支付。但原告不同意,其后多次来经营场所骚扰,严重影响到朱X正常的经营生产。

(3)刘XX强行封门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合同被迫终止。20XX年X月底,朱X人已经向朋友筹集好资金,准备向刘XX支付第三季度的承包经营费用时。未曾料到20XX年X月X日,刘XX在朱X的员工正在营业时来到店铺,用车堵住店门以及拉下卷帘门强行封店,当场说#X万元的保证金已经不予退还,现场的态度不容商量。同时还声称,自己带来了两车人过来,现在就在店铺附近,如不退店马上叫人过来。答辩人的员工见此情形只好报警并迅速撤出店铺。

(4)刘XX在强行收回店铺后,为了逃避应当为会员服务的义务,在店铺门口张贴告示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污蔑朱X已携带会员款逃跑。

(三)、刘XX所诉称的20XX年X月XX日下午,刘XX和朱X达成约定“X月X十一日前一定付款,否则按被告终止《协议》处理”不是事实。

20XX年X月XX日下午,刘XX到答辩人店铺索要第三季度的承包经营费用,因为刘XX不肯就第二季度会员费用进行结算而僵持。 刘XX当场威胁朱X:在当天18点前筹不到390000元就要强行封门,答辩人整整一下午无法经营,并且到下班时间都无法下班,答辩人只来叫来律师,经过答辩人的律师相劝原告最终离去,但双方未达成任何约定。

( 四)、刘XX所诉称答辩人将店面洗车、维修、办公等设备损坏,不与朱X做任何工作交接,烧毁会员资料,使用原告的美容产品和汽车精品,均非事实,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所诉称事实。而实际情况是:刘XX强行封店行为事发突然,当时朱X还正在正常经营,所有的经营设备完好无损。朱X的员工在遭到刘XX告的威胁之后,迅速撤出的店铺。店铺里的设备以及物品全部留在店铺里了,甚至朱X自己采购的经营设备,都无法要回来。

综上:法院在程序上不应当受理刘XX就诉朱X的合同纠纷案的立案,刘XX在本案中陈述部分事实虚假,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刘XX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朱X

代理人:郑学知

2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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