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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已建建筑进行抵押时抵押权人对于该宗土地未开发部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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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已建建筑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地块与其他尚未实际建成建筑的地块并非不可分割。涉案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建筑面积仅占规划建设面积的44.99%,即使案涉土地只有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核发,宗地可以进行分割、合并,其余未建建筑地块不应作为已建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因此,原判决认定抵押权人就涉案全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44.99%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4903号】

争议焦点:以已建建筑进行抵押时抵押权人对于该宗土地未开发部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密胜公司因案涉借款将其所有的位于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北侧密胜公司厂区内3号、4号厂房、1号宿舍楼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景德镇农商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景德镇农商行对于3号、4号厂房、1号宿舍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地块一般具有可分割性。3号、4号厂房、1号宿舍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地块与其他尚未实际建成建筑的地块并非不可分割。密胜公司提供抵押物的建筑面积为24859.15平方米,规划建设面积55260.05平方米,仅占规划建设面积的44.99%。原判决据此认定景德镇农商行就涉案全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44.99%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即使在3号、4号厂房、1号宿舍楼之外,规划建设土地上实际暂未建成其他建筑,也不影响该地块本身作为规划建设用地的性质。即,其余未建建筑地块本应用于建设其他建筑,而不应作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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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农商行还主张案涉土地只有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于整块宗地。根据我国地籍管理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核发,宗地可以进行分割、合并。因此,景德镇农商行仅以此为由认为案涉土地不可分割,不予支持。另外,从目前抵押登记的情况来看,案涉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也未包含利息、罚息。景德镇农商行以景德镇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的登记系统并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为由主张其应对利息及罚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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