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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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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刷脸了吗?——从“人脸识别”到“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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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导入】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人脸识别技术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越来越需要“刷脸”了。从一开始的火车站、机场进站的人脸识别认证,到银行、微信app等登录的人证一致刷脸认证,到实体超市的刷脸支付应用等等……不一而足。甚至连住宅小区、学校、商场、楼盘销售部等都开始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这不禁让我们思考和发问:真的需要这么多的地方用到人脸识别吗?!人脸,作为我们每个人最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被这样广泛收集真不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吗?!是不是谁都可以未经允许收集、存储甚至是利用我们的人脸信息?!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泛滥的时代,我们又该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脸信息,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呢?!

【司法案例】

今年的4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了二审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无独有偶,在今年730日广东省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针对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案例,涉案的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当地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采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依法依规安装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场所作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推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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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与讨论】

从以上两个有关人脸信息保护的司法案例以及对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应用场景下问题思考可以看出,人脸这一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因此需要谨慎对待和严格保护。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值得庆幸的是,今年68日,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已于81日生效,而820日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于今年的111日生效。法释〔202115号与个保法的出台和生效显然对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人脸信息的保护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上述法律规定让本文一开始的发问有了解答,也让我们明确了以下要点

1、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要遵循什么原则?

1)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2)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

3)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5)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什么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1)取得个人的同意;(充分知情+同意原则)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必要原则)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6)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3、什么样的情况将构成违法搜集个人人脸信息,侵犯个人人格权益?

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2)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5)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7)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8)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4、面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我们该如何维权,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1)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如国家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2)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处以行政罚款,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下至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不等。

3)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4)侵犯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5)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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