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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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25311号“吃狗屎糖”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1248号
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金岚岚面包房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周书楼
申请人因第12625311号“吃狗屎糖”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552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3月1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属于通用名称,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被异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欺骗性。
被异议商标属于公共资源,为雅安当地经营者广泛使用。被原被异议人独占会引发权利纷争,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
关于“狗屎糖”为通用名称的相关报道网络打印件、
雅安市烹饪协会出具的证明书、
雅安公信咨询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
原异议人所获荣誉等。
原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答辩。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吃狗屎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糖果”等。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中的“狗屎糖”为雅安特产的麦芽糖的通用名称,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查,“狗屎糖”系一种糖果,为四川雅安地区土特产之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糖果”等商品上不具备应有的标识区别作用,缺乏显著性,且不宜作为商标为一家独占。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2625311号“吃狗屎糖”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为臆造词,申请人独创的被异议商标显著性强。
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联系。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网络截图;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工商局、商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人证言;烹饪协会的主要职能的业务范围、图片资料等。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于2013年5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糖果等商品上。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雅安市烹饪协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在雅安自50年代前后,一些私营作坊用大工地黄豆、麦芽糖等为原料,用自家锅灶手工制作成熟粉糖块,称为麻糖、狗屎糖、糖果子等。
解放后公私合营发展时期,一家雅安国营食品厂生产该种产品,名称既叫豆香糖,也叫狗屎糖。近年来,雅安出现了不同厂家的狗屎糖,包装和口味也多样化。从解放时期前后出现到现代,狗屎糖已经成为深受大众熟知和喜爱的产品,“吃狗屎糖走狗屎运”是部分雅安人民中的民间流传语。
狗屎糖既是雅安显著的地方特产代表,又是在雅安地区的通用名称。天全县运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出具的证明,百度对“狗屎糖”的搜索结果,以及滕晓渊、张辉琼、古志玲出具的手写证明等证据可以对雅安市烹饪协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
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狗屎糖”在雅安地区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雅安特产的“麦芽糖”的通用名称。
被异议商标由“吃”和“狗屎糖”组合构成,既包含指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也为当地本商品民间习语的一部分,因此,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综上,被异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
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于 溧
段晓梅
谭诗小
2018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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