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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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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产出卖方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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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卖方逾期将房屋上的户口迁出,买方诉请卖方按约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结合买方实际损失及卖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下调本案违约金计算标准。


2
案情经过

2015年1月,买方赵某、郑某与卖方傅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郑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700000元购买傅某名下房屋,傅某应约定日期将案涉房屋的相关户口迁出,否则应按上述购房总价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傅某应自逾期超过15日起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各自依约履行了支付房款、过户、交付案涉房屋等主要合同义务,但因案涉房屋存在卖方傅某家庭成员外的三人户口,傅某未如期将该三人户口迁出,经买方赵某、郑某多次催促,傅某表示其家庭成员户口已按约迁出,因案涉房产系其父早年购买的二手房,所以其售房时也不清楚案涉房产还存在案外三人的户口,目前无法配合迁出。

为此,买方赵某、郑某将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傅某按约支付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85000元,按约支付自2015年5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购房款人民币17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
法院判决结果及主要理由

某市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

1、卖方傅某逾期将案涉房产相关户口迁出,构成违约;

2、卖方傅某已按期将其家人户口迁出,履行合同态度积极;

3、本案买卖双方约定的逾期迁移户口违约金较高,结合买方的实际损失和卖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下调本案违约金的数额。

基于上述理由,某市基层法院判令卖方傅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某、郑某支付2015年4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迁移户口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驳回赵某、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卖方傅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傅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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