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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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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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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汉英律师:房价涨了,卖方老婆却不同意卖了,怎么办?

        2016年的武汉人,经历了一场“看不懂”的房市暴涨。即便如此,武汉人民的买房热情却有增无减。每有新楼开盘,很快销售一空。武汉二手房价格也水涨船高。


        在此背景下,二手房市场出现大量卖方反价违约现象。反价违约的根本原因无非是觉得卖亏了,但台面上的理由却是层出不穷。其中,卖方配偶以买房行为未经过其同意而拒绝追认房屋买卖合同即是理由之一。

        根据无讼案例的检索,截止到2016年9月16日,武汉地区涉及以卖方行为未经配偶一方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共计12件。其中,卖方配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共计3件,买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件共计2件,买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案件共计7件。


         笔者还对这12件案例中原被告聘请律师的情况及律师的作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做图如下:
律师提示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除基于《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提起合同无效之诉,否则卖方配偶一方主张合同无效难获支持。
2、二手房买卖时,注意核查房屋产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请保证在合同签订时,夫妻双方均到场并在合同上签字;
3、如合同仅卖方夫妻一方签字,而遭遇卖方夫妻另一方拒绝追认的问题。请及时聘请律师搜集卖方夫妻参与或知晓卖方行为的证据,并作出有效诉讼;
4、如合同因卖方配偶一方拒绝追认而无法履行,并导致合同解除的,可追究卖方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如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声明本文为孙汉英律师原创作品,转载获得原创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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