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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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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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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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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郑学知律师团队历时三年多,克服重重困难, 终为工伤职工追回近三十万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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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某:男,汉族,住址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小欣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郑学知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4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龚新高,该公司总经理。

【事情经过】

1、2016年5月27日,叶某某入职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迅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16年5月27日起到2016年8月27日止,试用期工资为3800元/月,其中10%为绩效工资,90%为实发工资,科迅公司每月应为叶某某发放3420元等。上述《员工试用期合同》到期后,科迅公司未与叶某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科迅公司主张叶某某试用期不合格,故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并未告知叶某某上述结果,且无证据证明科迅公司的上述主张。一直到2016年10月案发时,叶某某仍在科迅公司工作,科迅公司也为叶某某发放工资,平均工资为每月4389.6月。期间科迅公司也未依法为叶某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期,但向叶某某发放工资至2016年9月,自2016年10月份起停发。

2、2016年10月25日,叶某某受科迅公司指派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km+100m处(牛石嵌路口)从事智能交通设备脚手架施工搭建过程中,被第三人蔡秀林碰撞致其高坠受伤,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骑摩托车主蔡秀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科迅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叶某某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与责任认定有科迅公司和叶某某签字确认。后经石柱县人民医院诊断叶某某第2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跟骨骨折(粉碎性)、右侧跟骨骨折(粉碎性)、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部分损伤。叶某某共住院67天,医疗费8万余元,科迅公司为其支付7万余元,叶某某自己支付15749.31元。住院后,叶某某卧伤在床休养一年多。

【代理思路】

叶某某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由于第三人肇事司机情况特殊无赔付能力,科迅公司前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拒绝赔偿叶某某其他损失。同时由于科迅公司未依法为叶某某办理社保导致叶某某无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叶某某因工负伤近一年卧床在家,生活不能自理且劳动能力严重受限,又无无其他经济来源,生存状况堪忧,家庭生活一度陷入黑暗和混乱。后经人介绍,叶某某找到两位律师请求委托我们代理。经仔细全面评估案情之后,两位律师决定接受委托代理该案,帮助叶某某维权。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制定了相应的代理方案:第一步,等当事人临床治疗终结、伤情稳定以后,先帮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启动涉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程序的前提条件;第二步,待工伤认定决定下来以后,再帮当事人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当事人的伤残等级,这是后期计算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的依据;第三步,待以上程序办理完结以后,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再启动劳动启动仲裁等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经过】

1、2017年5月4日,代理律师代理叶某某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6月30日,该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 (2017)第11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认定书载明叶某某2016年10月25日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认定为工伤等。

2、2017年9月4日,代理律师代理叶某某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10月18日,该委作出武劳鉴结字(2017)2318号《武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被鉴定人即叶某某工伤的致残等级为七级。

3、因对上述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不服,科迅公司曾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重新鉴定,后因科迅公司到期不到场参与重新鉴定程序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视为放弃重新鉴定,原鉴定结果继续有效。

4、因对上述工伤认定及送达不服,科迅公司曾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科迅公司的的诉讼请求。之后,科迅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2017年11月17日,代理律师代理叶某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一、请求仲裁委员会裁令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064.8元;二、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962.8元;三、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938元;四、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2675.2元;五、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生活护理费32677元;

六、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医疗费1076.5元;七、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交通费1369元;八、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5847.9 元;九、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675.2元;十、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84.4元;十一、科迅公司向叶某某支付工伤体检费466元。

2019年2月26日,该仲裁委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9)第128号仲裁裁决:一、科迅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叶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064.8元;二、科迅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叶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866元;三、科迅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叶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3110元;四、科迅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叶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8月24日)工资43896元;五、科迅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叶某某支付生活护理费1244元;六、科迅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叶某某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5200元;七、科迅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叶某某支付工伤体检费466元;八、驳回叶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6、后科迅公司不服,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诉讼中,科迅公司主张在试用期满后其与叶某某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科迅公司的该主张不成立。因为,试用期满后,科迅公司虽然未与叶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叶某某仍在科迅公司从事原工作,且科迅公司一直向叶某某发放工资至叶某某受伤时;此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也认定叶某某受伤时与科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工伤;再者,科迅公司有关叶某某受伤时是为项目经理个人工作的主张有悖常理。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受伤时与科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工伤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导致其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科迅公司有关判决其无需支付叶某某各项工伤待遇等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科迅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一、驳回科迅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科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06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8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110元(三项合计为222040.8元);三、科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3896元;四、科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某某支付交通费1244元;五、科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某某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5200元;六、科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某某支付工伤体检费46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科迅公司负担。

7、科迅公司与叶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武汉市中院认为,叶某某在试用期满以后仍在科迅公司从事原工作,科迅公司也一直向叶某某发放工资直至叶某某受伤时止。科迅公司上诉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录用叶某某,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科迅公司应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科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武汉市中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终审判决生效以后,代理人第一时间帮叶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对科迅公司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代理律师执行立案之后,执行法院于2020年8月3日正式立案,后法院在查控被申请人财产线索过程中于科迅公司对公账户冻结一笔相当于申请人债权金额的资金。代理律师了解情况之后,第一时间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于2020年8月28日协助叶某某办理执行领款手续。目前该案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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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发生了工伤该怎么办?申请工伤认定都有哪些程序?需要收集什么证据材料?申请工伤认定还有时限吗?第一步: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证明工伤的事实,尤其是交通事故的现场,要第一时间拍照、拍视频,有目击证人的,要尽量留下联系电话。

另外,尽量报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保留就医的票据,以证明单位支付医疗费的事实;第二步:收集相应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三步: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申请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第四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来做,就是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由于涉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涉及多个法律程序,一般耗时可能比较长,甚至可能陷入诉累。及时委托有经验的劳动法领域专业律师介入,既可以帮助委托人最大限度争取合法权益,节省时间,还可以在判决生效以后及时代理申请强制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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