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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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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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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郑学知律师:两个和解案件,另一种赢法。


如果说战争是政治的最高表现形式,那么打官司是在法治文明社会战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法庭当然是最主要的战场,赢在法庭是每个诉讼律师的渴望。而有时候有争无讼,如在必败的案件中通过庭外的和解帮己方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有时候不战而屈人之兵,在看似一言不合就要闹上法庭的紧张气氛中寻求和解机会,争取已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闲话不多说,上两个最近办的当事人都是上门找律师打官司而结果却是和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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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不做无意义的上诉,上诉期内积极促成和解,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白老师在拿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书之后找到我,希望我能帮她代理上诉保住房子。她在找我之前也去了其它两家事务所问了不同的律师,给她的回复是“可以上诉,即使上诉改变不了结果也可以拖时间”,至于上诉点嘛,当白老师将前面咨询的律师的观点告知我时,我心里“呵呵”一下,反正上诉了结果也不会更差,还有案子做,同道中人我表示理解。

看完一审判决书和做了一些询问之后,我对案件情况也了解了:2016年初,白女士在考虑得不充分的情况下以210万将房子卖给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交易步骤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得很明确,签订合同之后房屋价格涨了,也是因为白女士对该房屋有特殊情感的原因,她违约拒绝把房屋出卖给朱先生,朱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白女士履行合同、支付拖延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延期间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五算,那也是相当高的),朱先生是某知名IT公司技术骨干有一定经济实力,为了争取法官大胆将该房屋判决给他,直接200余万现金打到法院账户提存为支付房款。一审法院判决:白女士限期内解除房屋上抵押将房屋过户给朱先生承担拖延期间的违约金,朱先生支付房款。从专业的角度看,一审法院这样判决确实没有什么问题,白女士只是不甘心所以不计结果就是要上诉。花了一些时间我说服了白女士,看她冷静得差不多不再堵心里的那口气了,我跟她分析上诉更糟糕的结果:第一上诉对要继续将房屋出卖给朱先生的结果不会改变;第二为了给对方找点不痛快,而自己要承担继续拖延期间总价日万分之几的高额违约金经济账上得不偿失;第三二审判决之后对方不断拿得了房子,违约金都可以从应支付得房款扣除,上诉改变不了结果,只会让她自己损失更多;第四、第五……。我告诉白女士,不是你律师费我赚不了,是确属没必要上诉,白女士感觉我跟前面那劝她上诉的律师不一样、案件分析也不一样,决定不再上诉了,问如果不上诉自己能够做什么,我说可以在上诉期内找对方朱先生谈判,让朱先生放弃一些一审判决利益,自己配合将房子卖给他。白女士委托我去跟朱先生谈判,几次沟通下来,我的专业敬业和诚恳态度获得朱先生的好感,朱先生答应放弃一审判决书支持的拖延期间的违约金,计算下来约8万余元,双方握手和解买卖继续。以下附图为该案中《调解协议书》

白洁婷协议1

白洁婷协议2


案例二、避免盲目风险诉讼,通过诉前谈判为当事人要回2万元定金及16万元赔偿。

当事人周先生找到我,初衷是要告对方夏女士的,原因是:一年前周先生和夏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夏女士将房屋170万出售给周先生,期间房屋价格涨了不少,夏女士在收了周先生2万元定金后拖延近一年,继续履行合同的僵局维持近一年。这期间武汉楼市限购限贷政策调整,周先生按当前政策属限购限贷范围之内的了,也了解到如需周先生拿全款购买此房屋是有比较有难度。在经过分析之后,我建议周先生不要急着走诉讼,可以通过律师去谈判要回定金和争取赔偿,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按照现在楼市政策周先生被限购限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的障碍;第二在仅仅支付2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即使是夏女士违约法院也不可能判决房子归周先生;第三如通过诉讼主张违约金合同里没有约定,计算损失更是缺乏依据难以界定……周先生接受了我的建议,放弃了一定要打官司的想法,委托我先跟对方夏女士谈判,通过调查我对该标的房屋及周边楼盘市场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在充分的准备下跟对方经过几轮洽谈下来双方和解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1.双方协议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2夏女士退还周先生2万元定金及补偿16万元。   下附图为该案中的和解协议:

周楚华协议

以上两个案件,当事人找上门时候的初衷都是为了打官司,最后却都是和解结案:一个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损失,一个最大程度的争取了利益,当事人对调解的结果都是满意。在自己看来做到了有争而无讼,不战屈人之兵(还给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特别这种引导当事人谈判和解的,几乎很少存在执行不到的问题,哈哈)。

作为一个诉讼为主的律师,曾经的在法庭上唇枪舌战、赢在判决让我感觉痛快。但真正感觉舒服和成就感有时候并不是一定来自法庭上的胜利,而是在对某个案中背后导诉的缘由有深刻的理解之后,用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法理”)去感化和说服, 而不是使用寡淡生冷的法条去教育和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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