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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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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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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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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帮当事人取到关键证据,一审三个月内判决离婚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学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艾某,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学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某诉称:我与被告艾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艾某无正当工作还沾染上赌博恶习,举行婚礼后不到几个月他就偷偷拿走我的金项链、金手链当掉用于赌博,我赎回后,被告艾某于2015年7月20日再次偷拿去当掉用于赌博。还有一次,被告艾某偷拿了我的储蓄卡支取3000元,我后来购物时才发现钱少了。被告艾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艾某离婚。

被告辩称

艾某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与被告艾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7月20日,因被告艾某偷拿原告江某首饰典当用于赌博,原告江某回娘家居住。××××年××月××日,被告艾某向原告江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艾某与江某年底结婚,但因婚前双方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未沟通弥补,以及我本人的一些不良习惯导致如今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江某搬回娘家与我分居,为了争取你的原谅,减轻对你的伤害,诚心自愿对自己以往的一些荒唐做法、对不起你的事情表示承认:(1)自2012年12月起,我因交友不慎沾染上赌钱的习惯,还经常参与他们的赌博行为;(2)2015年7月20日,我偷偷拿了江某的首饰2件典当卖钱用于赌博;(3)至结婚后,我没有担负起家庭责任,没有正当工作赚钱来养家。针对以上我诚心向妻子江某保证:1、我将洗心革面不在撒谎,对家庭负责;2、我保证不再偷拿家里东西外当,尽快找到正当工作;3、我保证远离不良之友,不再和他们一起参与赌博。以上保证努力做到,请妻子江某原谅,给我一次机会。原告江某表示对被告艾某的行为不予谅解,双方继续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与被告艾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艾某沾染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江某要求与被告艾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与被告艾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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