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律师文集

判决来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起诉要求降低物业费应否支持?

【裁判要旨】

依约缴纳物业费系业主的合同义务。业主以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为由主张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其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反映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有一定瑕疵,但均属于一般性瑕疵,并不构成重大违约,且对物业服务是否满意,取决于个人主观认知,不能因个别业主的感受在个案中降低本小区的物业费标准,该事项应由业主集体行使权利。故法院对其降低物业费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67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丹,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兴龙,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晓丹因与被申请人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8民终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丹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管理园区。1、根据国务院《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现本小区消防设施没有水,且保安年龄偏大等问题都给王晓丹的生活造成极大安全隐患。2、本小区基本没有绿化,物业管理涣散,造成园区个人侵占公共绿地。3、业主的维修基金及广告收益不透明,被申请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园区内广告所产生的收益没有向业主进行公告。故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无效。二、根据《营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对区域内的日常服务、房屋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和文化建设等服务内容,制定了五个等级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其中:一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1元-1.10元;二级每月每平方米0.71元-0.90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0.51元-0.70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0.31元-0.50元;五级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30元。各住宅小区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该小区的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按照以上五个等级协商确定。被申请人收取费用的标准是一级标准,此标准没有经过小区的业主大会通过,且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一级服务,故申请人要求降低物业收取标准,按小区现状来收取物业费。三、恢复小区该有的面貌,现小区基本没有绿化,大部分绿地被个人占用,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限期整改。综上,王晓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大中自然风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降低物业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建设园区。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大中·自然风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王晓丹当年办理入住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降低物业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不是由法院来判决。消防水管有水,园区有绿化,且深得业主好评,广告收益和维修资金物业每年都进行公示,物业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相关政策。王晓丹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丹与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大中·自然风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约缴纳物业费系王晓丹的合同义务。关于王晓丹主张的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大中·自然风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一节,王晓丹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王晓丹主张降低物业收费标准一节。原审王晓丹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反映出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有一定的瑕疵,但均属于一般性瑕疵,并不构成重大违约,且对物业服务是否满意,取决于个人主观认知,不能因个别业主的感受在个案中降低本小区的物业费标准,该事项应由业主集体行使权利,王晓丹小区所在社区与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对物业服务进行了进一步约定,如若在之后的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王晓丹可向社区反映。原审对王晓丹降低物业费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王晓丹主张园区基本没有绿化,大部分绿地被个人占用,要求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问题。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照片证明园区绿化现状,原审判决对于该问题亦要求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日后的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解决相关问题,原审对王晓丹该项主张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王晓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云涌

审   判   员   孟凡永

审   判   员   王 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理   郭红艳

               书 记 员   辛 颖





【免责声明】:郑学知律师团队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郑律师个人官网二维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Copyright © 2016 www.whzxz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808610171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中建三局)10-1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