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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审判实践中,对于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对违章建筑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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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

 

(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

 

(二)关于中铁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该项诉请的理由主要是,案涉工程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协议无效,且案涉工程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实现折价、拍卖,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而中铁公司上诉主张其享有该项权利,核心理由认为违章建筑在尚有价值的情况下,承包方享有的该项权利不以工程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能够折价、拍卖为前提条件。但是,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建筑现无合法手续,仅有主体框架,未装修使用亦不具备出租、租赁等使用收益的合法、现实条件,中铁公司未能证明其该项主张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该项权利行使的各项基础条件,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

 

案涉建设工程是否系违法建筑及如果系违法建筑是否影响南通六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2013年的多期《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均说明,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未决定没收案涉建设工程的裙楼1-6层;相反,太原市人民政府在纪要中均多次要求长实公司支付后续完善工程资金,补办案涉工程手续,故长实公司仅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并规(杏)罚告字(2013)第20004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主张,案涉建设工程系违法建筑已被政府依法没收、南通六建不享有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结上,长实公司关于案涉建设工程属于违法建筑、已被政府没收,南通六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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