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律师文集

公司欠债近10万元,法官却要求经营者个人还钱,为何?

一家公司对外欠债近10万元,公司账户却无钱可还。这种情形下,债权人的权益还能实现吗?

在这起案件中,执行法官火眼金睛,发现该公司属于一人公司,且公司财产和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出现了混同,可以执行经营者的个人财产。讲清道理后,经营者立马还款。

5a6ee8410704086ba9c7f6ed13f498f6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刘先生经营的文具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苏先生经营的商贸公司退还租金及押金,经仲裁委裁决,要求商贸公司共支付9.45万元给文具公司。裁决生效后,商贸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文具公司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贸公司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要求商贸公司报告财产状况。商贸公司表示,公司除了账户中的一点流动资金外,没有不动产、动产等其他财产,一年来公司的经营也处于亏损状态。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也没有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被执行人表示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已经按照法律要求报告给了法院,确实无力偿还欠款。法院组织的首次调解无果而终。

眼看时间一天天过去,案件执行却一直没有进展。由于法院未能查到商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商贸公司的财产线索的话,法院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时,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商贸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苏先生作为法人代表且是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苏先生应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没有发生混同。

 

 

随后,执行法官对商贸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走访,发现商贸公司经营的收款账户是苏先生亲戚的个人账户,并非商贸公司的对公账户,苏先生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商贸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

与此同时,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交了商贸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申请法院追加苏先生为被执行人。

得知自己变成了被执行人,苏先生一下子慌了神,他主动找到法官申请执行和解。

苏先生表示,公司尚有一笔回款将要到账,如果申请人刘先生愿意等待,苏先生可以待这笔款项到账后优先予以偿付。刘先生则认为苏先生没有还款诚意,予以拒绝。

眼见和解无望,而自己有可能变成失信被执行人,苏先生最终筹措到了9.5万余元执行款送至法院,履行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通过本案,承办法官给相关类型的企业提个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容易存在财务混同的风险。当事人在经营公司期间,要做到财务规范运营,实现公司独立账户收支,不能为了图省事而采取以个人账户代替公司对公账户的形式。企业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保持资金流动性合理充裕、控制企业负债率,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普法角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一人公司。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相互制衡,一人公司易形成股东个人任意支配公司的局面,容易引发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通常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能因为公司的债务而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偿还公司债务。

但对于一人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做出特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责声明】:郑学知律师团队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郑律师个人官网二维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Copyright © 2016 www.whzxz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808610171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中建三局)10-1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