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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瑕疵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应否受限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认定表决权并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案例索引

《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4298号】

 

争议焦点

瑕疵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原判决认定大众报业实际增资、古韵公司没有实际增资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3月6日,半岛书院形成增资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其中大众报业增资4590万元,古韵公司增资4410万元。同日,半岛书院章程修正案载明股东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缴足该资本。对于该增资决议,双方履行情况如下:
  首先,大众报业履行增资情况。大众报业存在两次增资行为:一是履行自身4590万元的增资义务。2016年9月21日,大众报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半岛书院出资1590万元;2015年11月2日,大众报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半岛书院3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2016年9月21日,双方签订《债权转出资协议书》,将3000万元借款转为出资款。二是古韵公司被解除认缴增资资格后,大众报业于2019年8月30日向半岛书院转账4410万元。从上述事实来看,大众报业两次增资行为均客观真实,且得到实际履行,原审认定其已经实际增资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此外,古韵公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经催促不履行增资义务,即使大众报业不增资4410万元部分,大众报业的实缴占比为91.23%,增资4410万元后,大众报业占比为95.1%,实际仅增加不足4%,对股东的股权比例并无根本性影响,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也均属有利。
  其次,古韵公司履行增资情况。古韵公司主张其承担半岛书院的“中国院子”项目建设,半岛书院欠付其工程款,已另行提起工程款之诉,古韵公司缴付增资款债务与半岛书院欠付古韵公司的工程款债务二者互相抵销后,应认定古韵公司实际履行了增资,并就此向本院提交其于2020年9月28日致半岛书院的《债务抵销通知书》。经本院再审审查查明:古韵公司提起的工程款之诉已经撤诉;大众报业向本院提交的《询问提纲的回复》中称半岛书院已向古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冬至及其关联公司支付工程款1亿余元,半岛书院并不欠付古韵公司工程款;古韵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国院子”项目建设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载明,2013年至2015年2月期间(增资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前),半岛书院共计向古韵公司出借款项1亿余元,该《备忘录》加盖古韵公司公章。本院认为,从前述事实来看,双方对半岛书院是否欠付古韵公司工程款存在争议,从《备忘录》记载的内容来看,半岛书院与古韵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在古韵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又撤诉的情形下,古韵公司与半岛书院之间的工程款债权事实不明,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古韵公司对半岛书院享有工程款债权。因此,原判决认定古韵公司对半岛书院是否享有债权,具体债权范围等未经双方确认,亦未经生效文书确认,据此认定古韵公司不享有抵销权行使的前提,认定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二、原判决对大众报业的诉讼请求予以受理,并认定7.3决议有效,适用法律不属于确有错误
  首先,大众报业并非请求法院判令召开股东会,而是请求修改公司章程,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未干预公司自治。
其次,关于7.3决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半岛书院章程修正案约定案涉增资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缴纳,大众报业履行其自身的增资义务后,于2018年、2019年通过各种方式数次向古韵公司催缴增资款,半岛书院也于2019年5月刊报向古韵公司催缴增资款,但古韵公司一直未缴纳,半岛书院遂于2019年召开股东会并形成7.3决议,解除古韵公司的增资资格。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为半岛书院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古韵公司的增资资格,不属于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半岛书院主张,根据《纪要》第7条规定,7.3决议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即使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于该决议未经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也无效。本院认为,《纪要》第7条针对的是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的表决权问题,而本案增资期限已经届满,故该条精神不适用于本案。
  最后,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应否受限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认定7.3决议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合法有效,适用法律并不属于确有错误。古韵公司主张,参考本院(2018)最高法民申16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裁判规则,本案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院认为,该案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同,也不涉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故该案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性。古韵公司还主张,解除股东认缴出资资格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半岛书院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一致通过,即使按照实缴比例出资行使表决权,7.3决议未经其同意,也属于无效。原判决认为,半岛书院通知古韵公司召开股东会后,古韵公司未参加应视为其放弃表决的权利,亦无不当。至于古韵公司主张的7.3决议存在程序瑕疵的问题。半岛书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古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送达股东会召开通知,已提前半个月通知古韵公司,故古韵公司主张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理由不能成立。
三、原判决并不存在超越诉讼请求的情形。
  古韵公司主张,大众报业并未要求确认古韵公司的持股比例,但原判决却确认按照古韵公司持股比例修改公司章程,超出大众报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大众报业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半岛书院、古韵公司根据股权以及股东变更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审按照大众报业、古韵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判令半岛书院、古韵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一方面并未超出大众报业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通过明晰双方具体持股情况,也便于执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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