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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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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这样借钱给别人,有借条都无效!

看案例:这样借钱给别人,有借条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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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大家经常会遇到熟人借钱的情况,

好不容易下定决心,

瞅瞅自己的余额,

才发现囊中羞愧。

突然灵光一现,

可以先从银行贷款,

再转借他人嘛。

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和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40万元,后归还2万元。

2015年4月25日,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现金贰拾万元整,X行白金卡透支壹拾捌万元整。借款人:胡XX。”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后来,李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对方均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本金38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并出具借条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18万元是从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而来,该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另20万元为现金出借,故该借条中涉及20万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18万元的部分无效,法院对原告李某主张2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18万元借款的相应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属人之常情,但借钱应综合衡量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经常遇到出借方自身并无借款能力,转而向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借款后出借给他人的情况。这样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而因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导致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因此背上巨额债务,还可能因无力偿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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