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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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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仅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即使交警部门认定为两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仅须承担一次赔偿责任!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仅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即使交警部门认定为两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仅须承担一次赔偿责任。

李某东等与李某征、崔某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高某帅、朱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行人被重型自卸货车撞伤后又被小型越野客车挤轧,交警部门认定属于两起事故且重型自卸货车在均负有责任的,重型自卸货车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两次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716号

二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5185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4日18时许,李某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遵化市北三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消防队东侧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赵某建发生事故后,行人赵某建倒地后又与由东向西原审被告高某帅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1、在李某征和赵某建之间的事故中,李某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在高某帅、李某征和赵某建之间的事故中,高某帅负主要责任、李某征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建无责任。

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某建尸检见出血、凝血、组织收缩等生活反应,均为生前伤;2、其损伤主要集中于头部、胸部、左大腿,未见成型工具损伤,据损伤特点,结合案情及现场分析,符合交通伤特征。头部损伤外轻里重,符合减速伤的特点,撞击后摔倒可以形成,为致命伤。胸腹部、左大腿损伤符合碾压形成;3、据检验,死者头部多处挫擦伤,颅骨严重骨折,广泛颅内出血,分析赵某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赵某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1、乙车(重型自卸货车)左前侧与行人接触形成;2、甲车(越野车)前下侧及车下与低位人体接触并挤轧形成。

李某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崔某国,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奭交通服务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高某帅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朱某杰,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李某征系崔某国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后,李某征与赵某建家属协商,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取得了徐某、赵志华方谅解。现被取保候审。另,崔某国垫付丧葬费10000元,高某帅垫付丧葬费10000元。

死者赵某建的近亲属李某东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3663.04元。

法院裁判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虽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两起事故,但该事故认定是针对李某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高某帅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分别与赵某建发生接触而作出的,实际李某征、被告高某帅均只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因此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分析事故各方责任的大小,确认就赵某建的死亡赔偿由李某征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高某帅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赵某建自行承担10%的责任。李某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奭交通服务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此首先由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下赔偿85.02元,伤残项下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中奭交通服务公司赔偿768493元的80%即614794.4元。高某帅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者险,故由高某帅首先比照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110085.02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高某帅赔偿768493元的10%即76849.3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其余损失由赵健自行承担。崔某国垫付的1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高某帅垫付的10000元应当予以扣减。故作出(2019)冀028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李某东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85.02元、李某东等收到保险赔偿款后返还崔某国10000元、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赔偿李某东等各项损失共计614794.4元、高某帅赔偿李某东等各项损失共计191934.3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一审认定李某征赔偿比例错误,明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征对赵某建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案两起事故造成了赵某建死亡的事实,故每次事故应承担赵某建死亡50%的责任。在第一起事故中,李某征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建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在第一起事故中,李某征应对赵某建的死亡承担35%的责任、赵某建应对自己死亡承担15%的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李某征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建无责任,故在第二起事故中,李某征应对赵某建死亡承担15%的责任,高某帅对赵某建的死亡承担35%的责任。综上,对赵某建的死亡李某征承担50%的责任、高某帅承担35%的责任,赵某建自己承担15%的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承担损失数额计算方式错误,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二份交强险责任,即伤残项下赔偿22万元。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征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李某征实施了两个侵权行为,在第一起事故中是驾车撞击了赵某建的作为行为,在第二起事故中李某征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李某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交强险。李某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了两个事故、实施两个侵权行为,故作为该车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太平洋公司应承担二份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原审被告李某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赵某建发生碰撞,赵某建倒地后又与被上诉人高某帅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针对该事故出具的事故认定是基于李某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和高某帅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分别与赵某建发生碰撞而作出。一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司法鉴定意见对赵某建死亡的原因分析,综合分析事故各方责任大小,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李某征、高某帅在此次事故中均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上诉人主张承保李某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承担两份交强险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冀02民终51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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