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律师文集

施工时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最终与甲方办理了结算书,能按结算书主张工程款吗?

房子与手 

一、案情简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5787号

朱某与丁某合伙承包了某建设分包的三项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公司分别支付了三项案涉工程80%的工程款,但剩余的20%一直未予支付。在施工工程中,朱某与丁某有违约行为,并未将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程量施工完成,但建设公司已经与朱某、丁某办理了结算,但始终未按照结算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案涉工程已整体完工两年,并交付业主方使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朱某遂将建设公司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建设公司则抗辩称,朱某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扣除质保金。

二、一审、二审裁判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原告朱某、第三人丁某以合伙或单独方式承包了被告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建的三项案涉工程,朱某、丁某与建设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建设公司与原告朱某及第三人之间形成了结算清单,并已按原告所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的80%支付了原告朱某及第三人,应视为原告已完成所做的工程,并已验收合格,被告建设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被告抗辩应扣除质保金的理由,因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工程中质保金约定金额和期限,且工程已投入使用二年余,因在本案中第三人未出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无书面合伙协议,按个人合伙利益共享,风险亏损共担的原则,原告诉请一半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付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限期向朱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后朱某、建设公司不服,向当地市中院上诉二审,但二审维持原判,建设公司遂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

1.pic

三、四川高院裁判

四川高院受理本案后,认为: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双方也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对建设公司针对本案所涉工程主张的违约金未予以支持。因此,针对本案所涉及的工程而言,一审法院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从结算清单内容看,双方已对应扣除的金额进行了约定,与朱承宗的上述陈述能够印证。因此,应认定结算清单上的金额即是双方对应给付工程款金额的确认,在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有仅给付80%工程款的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全部完成案涉工程不影响朱承宗诉请屹立公司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最终,四川高院驳回了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结语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却牵扯到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几个问题,第一是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虽然朱某确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因此,建设公司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未得到支持。其二就是利息的问题,同样的,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标准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日期,因此法院也未支持朱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三就是质保金问题,也依然是因为没有约定,且工程竣工已超过2年,所以建设公司要求扣除质保金的反诉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本案还有一个要点,就是结算协议效力的问题。由本案可知,虽然朱某没有完成全部的工程,但是结算协议书中有载明结算工程款数额,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结算协议书的效力往往是优于合同约定的。

五、本案法律依据

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以下部分法律已经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免责声明】:郑学知律师团队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微信图片_2019111311233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Copyright © 2016 www.whzxz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808610171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中建三局)10-1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