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律师文集

最高院:股东应对其出资后又大额转出的行为举证证明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e5361e87486897e3574fd9e0ddb54eb7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缴纳认缴的出资后,短期内又将大额款项转出,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大额转账的相应依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资金行为的主张。如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排除其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认定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5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益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第三人:天津国泰恒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湖北道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湖北国泰横跃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天津燕化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传有钢结构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天津颐和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益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益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9年度全年的财务账册,以证明益通公司并没有收到天津国泰公司向传有公司及天津中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转出的14420万元汇款及益通公司与燕化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一审法院因未在原始财务凭证中找到益通公司与中润公司、传有公司及天津蒙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参公司)转款的记录,所以认定益通公司未提交公司财务账册,属认定事实错误。2.认定益通公司与天津国泰公司、中润公司、蒙参公司具有关联性,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法院都要求益通公司提供证据来证明天津国泰公司、中润公司、蒙参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证据及合同,显然是增加了益通公司的举证责任,况且本案中的大庆公司在人民法院追加益通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未提供使法院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人民法院将益通公司追加为大庆公司与湖北道广公司、天津国泰公司、湖北国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曲解了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大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认定益通公司抽逃出资事实清楚,将益通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益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微信图片_20210420220312

本院经审查认为,益通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要求益通公司就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已查明,益通公司认缴了天津国泰公司的股份后,益通公司将2亿元汇入天津国泰公司作为益通公司认缴的出资款项。同样,天津国泰公司在收到该款项并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之后,短期内又将大额款项转入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益通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大额转账的相应依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资金行为的主张。但益通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排除其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决认定益通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综上,益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益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 长 李相波

判 员 方 芳

判 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员 苗歌歌

【免责声明】:郑学知律师团队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微信图片_2019111311233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Copyright © 2016 www.whzxz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808610171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中建三局)10-1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