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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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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员工赔偿履职中造成的损失, 可援引《民法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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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王某于201852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5月,王某与公司因工资等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法院驳回了公司的撤裁申请。最终,公司按照裁决结果支付了王某诉求的工资。201912月,公司以王某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公司认为王某具有会计专业初级职称,任职期间,其负责的会计财务账目处理不规范,错误百出。因其财务账目不规范、有错误,导致公司在融资时,第三方以财务账目为由不同意为公司融资,并由此造成不能融资之损失,故请求裁决王某支付给公司造成的无法融资损失80000元。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1.劳动者是否承担其在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2.如果承担,什么情况下赔偿该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尚不具体明确。《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等条款规定的劳动者赔偿责任,仅限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但即将实行的《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明确了劳动者履职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对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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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原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及一些地方规定,虽明确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 (或过错) 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哪些损失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明,结合具体案,笔者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只有主观上存在造成损害的故意,或主观上虽无故意,但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笔者认为,这里的重大过失,一般是指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规定的事项,没有尽到最基本、最起码的注意义务,且由于该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虽有会计专业初级职称,在财务处理上也确实存在不规范、有错误,但这些错误不能排除系其财务技能欠缺 (不能胜任会计工作) 的合理怀疑,同时公司作为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并无具体的财务管理要求,也无督查检查,公司既无证据证明王某系故意实施上述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在财务工作中存在严重过失。即便存在工作中的不负责任情形的一般过失,但也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严重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

2.客观上已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劳动者的行为已经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若没有实际经济损失,当然就不存在赔偿问题。王某行为是否造成损失?公司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报税错误被处罚、票据处理错误导致票据权利损失、财务账目处理错误需要重新做账的额外支出等。本案中,公司主张的 80000元融资不成损失,无证据证明系已经实际发生之损失。

3.造成的损失是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劳动者履职行为本身所导致的直接的可见的损失。若非行为本身导致的直接后果,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组织下提供劳动,履职过程中其与用人单位处于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整个生产经营的一部分或一个环节,其只对该环节中的自身职责行为负责,而不应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风险承担责任,否则,其收益与风险将失去平衡。本案中,公司主张在融资时,第三方审查公司账目时认为不规范,有错误,不予融资。投融资领域,确实要求公司财务账目规范,但是否同意融资或融资成功与否的相关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因素是公司业绩,故公司以账务处理不规范、有错误为由,将融资不成的责任完全归咎于王某的财务处理行为,理由难以成立;同时,即便账务不规范、有错误是融资不成的一个因素,但由此造成的损失亦非该行为本身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者的过错履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若劳动者履职行为没有过错,即便有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劳动者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失且系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履行职责时,即使存在严重过错,但经济损失的结果并非系其过错行为所导致,而系由其他因素或原因导致的,劳动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履行职责时,即使存在严重过错,但经济损失的结果是与其他多种因素或原因等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考虑多种因素作用下的原因力大小。实践中,即便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劳动者在承担赔偿责任时,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管理是否到位、劳动者是否为避免单位利益受损而采取避险行为、双方合同约定等相关因素,并据此适当减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及其数额。

就本案而言,王某作为专业会计,在财务账目处理上虽不规范、存在过错,但公司既不能证明王某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也无证据证明王某的履职行为给其造成了财务事项的现实的直接损失,公司主张的融资损失即便存在,也是或然的潜在的间接损失,故其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延伸思考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智慧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方式日益灵活多样,用工方诉求劳动者赔偿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劳动立法上,是否在着重考虑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给予用工方权利保护的适当回应。比如,劳动者造成单位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上对劳动者履职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语焉不详,仲裁诉讼实践中裁决此类案件难寻依据,处理难度极大,但仲裁与诉讼又不得拒绝裁判,故在法律上规制劳动者履职过程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用工方的财产性损失问题,已然成为我国劳动立法和仲裁诉讼中面临的现实课题。比如,对劳动者职务过错行为的赔偿责任要不要在劳动法上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若作出规定,是否会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若规定,其构成要件是什么?若不作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可以援引民事法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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