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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后将房屋恶意抵押,买卖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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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3月,杨某与毛某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杨某以23.6万元价格向毛某购买位于新区平昌路某小区一处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房款10万元,房屋腾空并交付后再支付6万,因毛某暂未拿到房屋产权证,余款在房产过户后一次性付清。杨某按照合同约定于320日协议签订后,当场给付毛某10万元房款。但到了房屋腾空交付之日,毛某以未完全腾空为由,一拖再拖,直至718日才将房屋交付给杨某。交付次日,杨某便按照约定向毛某又支付6万元房款。同年9月,杨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谁料,20189月毛某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并未按约定立即与杨某前往办理过户手续,201810月,毛某与第三人刘某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借款,担保抵押金额35万元。

直到抵押权人上门要求收回该房屋,杨某这才知道毛某将房屋抵押出去。于是20191月,杨某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因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权,杨某另案起诉撤销抵押行为。20193月,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中止诉讼。在撤销抵押权纠纷中,经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认定,毛某未按约定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而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设立抵押权,其行为属于恶意违约,侵害了杨某合法权益。另外第三人作为职业放贷人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双方据此签订的抵押合同亦无效,因此判决撤销毛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刘某的行为。撤销抵押权判决生效后,在20204月,经开区法院遂恢复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杨某与毛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杨某依约履行了支付部分房款的义务,毛某在20189月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即符合合同约定的过户条件。依据该合同约定,杨某请求毛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合理合法。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毛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杨某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杨某为撤销案涉房屋抵押权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违约金共计7万余元。

法官提醒

当前,房价水涨船高,有的卖房者出售房屋后,看到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有的动起歪脑筋,通过设立抵押权,以此逃避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有的甚至直接毁约加价。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卖房者切莫因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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