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律师文集

抵押房屋竟被偷偷卖掉?

5595fe30fbe59586e531f6aab438d672

编者按以房屋为抵押借款,却不料房屋竟被人擅自出售牟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上海一中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属恶意串通,买卖合同无效。

郭琳因急需资金向齐磊借款,并用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抵押。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齐磊还要求郭琳与他的朋友王翰签署一份售房委托书,授权王翰对外出售抵押的房屋。谁知,售房委托书竟是一个陷阱。在郭琳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王翰偷偷卖给了李宇,而房款却直接装进了齐磊的腰包。郭琳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李宇告上法庭,请求确认王翰以郭琳的名义与李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到郭琳名下。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翰、李宇、齐磊存在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郭琳名下。2016年4月,急需周转资金的郭琳用自己价值1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齐磊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借款时,郭琳不仅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还根据齐磊的要求,在齐磊事先拟定的《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书》授权王翰可以代郭琳对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注销房产抵押登记、代为交房等事宜。虽然郭琳对为何要签署这份售房委托书心有疑问,但齐磊反复向她保证只是手续需要,并不会真的卖掉房屋,郭琳也就相信了。《委托书》还经过公证处公证。借款到期后,郭琳没能还清欠款,但直到2017年3月还在陆续还款,而齐磊也都予以收取。

2018年12月的一天,郭琳想回抵押房屋内取东西,可门锁怎么也打不开,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因为郭琳并未一直住在抵押房屋中,经民警调查后,她才吃惊地发现房屋门锁早已被换、产权早已易主。原来,早在2017年2月,王翰就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齐磊的朋友李宇,房屋也已登记在李宇名下,而李宇则将110万元房款全部支付给了齐磊。整个事情只有郭琳不知情,甚至在产权变更后还一直按时缴纳房屋水电费。发现真相的郭琳很快将李宇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王翰以郭琳的名义与李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到郭琳名下。

f73754ced7a8f2b7edbecebf57538b8f

一审法院认为王翰有权代理郭琳出售房屋,郭琳提出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判决驳回郭琳的诉讼请求。郭琳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第一,本案公证售房委托书的形成背景是郭琳因借款而出具,郭琳的真实意思并非出售自己的房屋。而郭琳虽然签署了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委托书仅载明王翰有权代郭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授权王翰决定房屋的出售价款等合同重要事宜。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王翰不告知郭琳而擅自出售房屋,擅自决定房屋价款并且要求李宇将全部房款支付给齐磊,由此可以认定王翰在出售房屋时并非出于善意。第二,郭琳的房屋并未通过中介挂牌出售,而从李宇是齐磊的朋友、李宇与齐磊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等事实来看,李宇知晓系争房屋的背景情况;另外,王翰与李宇的房屋买卖合同除了记载房屋情况、转让价款、过户时间之外,对于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等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事项都没有约定,显然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的惯例;房屋过户到李宇名下后,电费仍由郭琳继续缴纳,也有违正常的房屋交易情况。因此,可以认定李宇并非善意买受人。第三,齐磊明知系争房屋的抵押以及公证委托书都是用于借款所需,在未告知郭琳的情况下即通过王翰将房屋出售用于归还借款,在仅出借60万元情况下收取了110万元房款,其后还继续收取郭琳的还款,由此可以认定齐磊的行为也具有恶意。

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郑学知律师团队电话:

郑学知律师 18086101715

江修成律师 18672785886

金婉律师  18627034321

张飞律师  13647201726

喻秋霞律师  13545113995

龙铖律师  18062853582

【免责声明】:郑学知律师团队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微信图片_2019111311233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Copyright © 2016 www.whzxz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808610171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中建三局)10-1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