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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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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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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们注意了!房产证加名字要小心,加了名字却背负了债务!

导读:女方在结婚时要求男方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子加上自己的名字在生活中属于常见现象。但如果男方婚前买房的资金是借款,此时婚后在房产证加上女方的名字,男方婚前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对男方婚前借款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属于个人债务,有的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的案例经过南京玄武法院、南京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加配偶名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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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夏A、董某分别系夏B父、母。

2、夏B、曹某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曹某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夏B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13年4月2日曹某再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3年7月15日夏B诉至建邺法院要求离婚,建邺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判决夏B、曹某离婚。

3、2006年3月11日夏A从其银行账户转账至夏B银行账户60万元。

4、2006年3月26日夏B与南京某房产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71.139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1002室。

5、夏B于2008年12月19日领取了1002室房屋的所有权证。

6、夏A、董某提供“收条”一张。

“收条”记载:今收到父母亲借我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共计玖拾玖万元,房址黄山路128号某幢1002室。收款人为夏B,日期为2007年10月5日。

夏A、董某表示该“收条”系于2009年5月形成,99万元中除6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其余借款均系现金交付。

7、2011年4月2日,夏B与曹某约定:因夏B和曹某(系)夫妻关系,经协商决定该处房产归夏B、曹某两人共有,且双方约定曹某占70%产权,夏B占30%产权。

8、2011年6月7日夏B与曹某约定变更该房屋所有权份额为:曹某占99%所有权份额,夏B占1%所有权份额,并领取了权利证书。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夏A、董某与夏B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曹某对夏B所负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夏A、董某与夏B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夏A、董某主张其与夏B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据是认定借贷合意存在的重要证据,夏A、董某提供的夏B出具的收条上载明,夏A、董某给付夏B的钱款系借款,收条系夏B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夏B庭审中自认其与夏A、董某之间是借贷关系。综合收条、夏B的陈述可以认定,夏A、董某与夏B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3、夏A、董某提供的转账凭单可以证明夏A、董某已实际交付60万元钱款予夏B。夏A、董某主张其分批将39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夏B,并提供夏B出具的收条证明39万元钱款已交付的事实。夏A、董某虽主张39万元钱款系分批交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39万元钱款以现金交付的事实,无证据与夏B出具的收条相印证,故对夏A、董某提出的39万元钱款已以现金形式交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4、夏A、董某依其与夏B之间的借贷合意,交付60万元钱款予夏B,夏A、董某与夏B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二、曹某对夏B所负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夏A、董某与夏B之间的借款关系发生于夏B、曹某结婚前,夏A、董某应举证证明夏B所负债务用于夏B、曹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夏A、董某、曹某均陈述,夏B出具收条的时间在夏B、曹某结婚前,夏A、董某陈述,案涉借款系夏A、董某借给夏B用于购买位于南京市1002室住房,夏B对此予以认可。结合夏B向夏A、董某借款的时间、夏B与曹某登记结婚的时间、夏B购买住房的时间及位于南京市1002室住房婚后的实际使用、收益情况可以认定,夏B婚前向夏A、董某所借钱款确系用于购买位于南京市1002室住房,该住房由夏B、曹某婚后共同使用、收益,夏B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与夏B、曹某婚后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因夏B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故夏B婚前所负债务确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夏A、董某有权就夏B婚前所负债务向曹某主张权利。该借款系夏B、曹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夏B、曹某共同偿还。


【律师点评】

婚前一方债务,哪些情况下能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能够反映出,婚前一方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婚前一方借款购房,婚后房产增加配偶姓名,此类案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从债权人角度,应从两个方面的进行举证:

(一)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二)证明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二、从债务人配偶角度,也是从这两个方面抗辩:

(一)否定借款关系成立;

(二)否定借款用于共同生活。

本文开始讲到,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有的案件败诉,有的胜诉,实质上都是在这两个方面的举证、抗辩出现问题,导致案件结果不一样。

所以,同样的案件,如果对案件细节研究不够深入,对法律理解的不够透彻,在举证和抗辩时就容易出现问题,导致案件出现败诉或胜诉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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