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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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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求租,法官提示:谨慎选择合租房!


毕业季临近,即将踏入社会的毕业生们纷纷在外寻找房源。面对与初入职场工资相比稍显高价的房租,毕业生们通常选择合租以降低居住成本。但是在合租过程中,如果合租一方中途退出,则会给继续租赁的一方带来寻找新租户、安全无保障等问题,成为初入社会的一桩“闹心事”。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给大家讲讲“合租”那些事儿。

案情回放

郭某、李某网上相约合租房屋,但合租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郭某要李某将其支付的首月房租退还,一审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近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李某从网上获知郭某在招合租人,两人决定合租。9月2日两人分别看了涉案房屋,決定向中介公司交租房定金。后郭某在3日、4日与李某微信沟通,表示其对此房不满意,但称在李某未找到合租人前,两人还算是合租。9月5日,李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房定金转为首月租金。当日晚,李某就该情况告知郭某,郭某未提出异议。9月7日、8日,双方发生争议,郭某要退出,但李某表示双方继续寻找合租人。郭某表示要拿走钥匙将房屋租给他人,李某表示如果合租双方不签合同,其不会交钥匙。

审法院认为,李某、郭某约定共同承租,但李某未向郭某交付钥匙,故李某应当退还郭某租金。据此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判決,上诉至北京一中院,称其未交付钥匙的原因是郭某要将涉案房屋短租给陌生人,其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李某协商达成共同承租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后双方以向中介公司交纳一个月租金和管理费的方式,与中介公司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至此李某与郭某之间合租关系成立。现郭某以李某拒绝向其交付钥匙为由,要求李某退还首月租金,对此,法院认为,李某与郭某就涉案房屋所达成的是共同使用的合意,郭某向李某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短租给他人使用,与双方合租房屋的目的不符,李某考虑其自身居住安全,未将房屋钥匙交给郭某并无不当。郭某未正常使用涉案房屋并非李某的原因,其要求李某退还租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決,驳回郭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租双方协商达成共同承租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且双方与出租人签订合同、交纳租金后,双方的合租关系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中途拒绝合租,则与双方合租房屋的目的不符,退出者无权主张返还已发生的租金法官在此提醒合租者,一方面审慎选择合租方,为避免一方单方退租解约,建议合租双方在与出租人签约时,明确合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签约后督促对方交纳自己部分的租金;另一方面一旦发现合租一方的退出倾向,继续租赁方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安全,及时与出租人解约止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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