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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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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难题:结婚女方要在男方家买的房产证上加名,如何破解?


有网友问:要结婚了,婚房是我父母全款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在女友却非要让我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我父母又不愿意,我该怎么办?

上个世纪的时候房子不那么值钱,很多人结婚都是男方提前准备好房,女方陪嫁些生活用品,有钱的陪嫁辆车。当然,那时候甚至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中还有这样一条”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即使原来是个人财产,在双方婚后8年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但到了21世纪情况不一样了:法律发生变化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或结婚达到多长时间而变为共同财产;事实也发生变化了,房价越来越高,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无论在结婚还是离婚时,房子都成了关键问题,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然没有争议,如果是男方家庭在婚前购买了房产,女方无异议也没问题。但如果女方要求在男方家购买的房产上加名,”加还是不加“就是男方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了:

加了,万一结婚没一年甚至没几天,女方就要离婚,那就面临人财两空;

不加,女方万一“你不爱我”、“没有安全感”为由拒绝结婚,就面临一拍两散!

这大概真是有中国特色的21世纪难题了!关于这事儿,大家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女方提这种要求可能是贪财、也可能是考验男方、也许是寻求一种安全感。提不提这种要求女方来决定,女方提了这个要求男方答应不答应由男方来决定,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可能会考虑是否要结婚。

各自有各自的权利和立场,要面子还是要里子,这事儿只能自己考虑决定。清官都断家务事,但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分析和合理化的建议,供当事人决策:

1、在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无特殊情况,该房当然是个人婚前财产。

2、一方婚前以贷款方式购房,涉及到要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就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配偶是有权分割的。不要说“我用的是我自己的工资还贷”,婚后无特殊约定,任何一方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抢在婚前贷款购房,想让对方参与还贷又无权分房,这种鸡贼的想法法律上不认可!

3、在男方婚前全款购房的情况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名字,那明显该房产就变成了共有财产,性质属于赠与。

4、加名有不同的加法,如果加名时明确了双方份额法律上属于按份共有,基本上是按明确的份额确定权属。如果加名时没明确份额属于共同共有,理论上权利相同,但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分割份额。

5、网上有一种不知道哪来说法男方全款购房,即使房产证加了女方名字也没用,离婚还是认定全归男方!这说法如果不加特定条件的话,基本就是法律谣言,请相信这说法的人想一想,你当去房管局办事儿是闹着玩呢?

6、当然这种说法的产生也是有原因的,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房产证加了女方名字,也可能在离婚时无权分割。一般是存在特殊的约定:前面说了,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前或婚后加女方名字性质是赠与。而法律上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比如没结婚前给女方加名附结婚条件,结婚后给女方加名附结婚达到一定时间的条件等等。

如果赠与是附条件,当赠与生效的条件不成就或者赠与撤销的条件成就时,可能会有“加了名也白加”的状态。但这种条件必须以一种比较明确的方式表达。

最后划重点:其实如果两人不离婚这房加不加名都无所谓,从被要求加名的一方来看,无非是担心加了名字没过两年就离婚财产上吃亏。面对要求加名这种事,如果开诚布公(撕下伪装),到不妨双方签一份书面合同:

事先约定加女方名字但不明确份额,并约定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可拥有不同比例的房产份额,当到达一定时间或条件后,此房视为双方权利完全相同。具体比例和时间双方可以协商,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相关条件。这样提前把相关问题约定清楚,将来真到离婚的状态,至少也可以预测可以接受的后果。

如果怕谈条件伤感情,那律师也帮不了忙了,只能自己决定怎么选择赌一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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