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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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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企业要如何做才算合格呢?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迫切性

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性,能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对于现代企业愈发显示出其重要性,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其商业秘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但是,尽管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却日益增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一旦被侵犯,事后的追究必不可少,但更重要的应该是事前的合理保密。作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企业应该如何呢?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我国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权利人的自力保护。商业秘密只有客观上的秘密性并不具备法律意义,只有在其秘密性中包含了权利人的保密意识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产生法律上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重视对秘密信息的保护,那么法律也没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可见,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关键所在。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性就要求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对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权利人可以采取不同的保密方式,但是都必须达到合理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所花费的财力要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除此之外,对保密措施是否合理还应考虑权利人是否有保护其秘密的主观意识、采取的该保密措施是否能够明显的被他人识别、识别的程度有多大以及他人想获取该商业秘密需要使用什么样的手段等。

三、企业的保密措施

在我国的司法审查中,保密性也是案件审理的重点。由于不能举证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权利人常常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保密性则重点审查保密措施是否存在(例如有无签订保密合同)、是否合理(保密条款是否只是泛泛而谈),以查明权利人的保密意图、被要求保密人对秘密的识别,以及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

如果一项所谓的技术秘密没有被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它就与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没有区别。因此,法律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相应的、必要的、合理的和有效的保密措施,以表明其维护自己权利的态度。保密措施应具体、有效,能够防止信息泄漏。如果保密制度以及其中的保密措施是泛泛的,没有明确具体的保密信息和保密范围的,一般不能认定保密制度中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1]

企业应该在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涉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且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例如将涉密信息区分为一般秘密、机密、绝密等级。这样,一方面能够方便企业管理,另一方面也利于一旦面临商业秘密被侵犯,能够较好地进行举证。

其次,对于涉密信息的载体进行加密处理。保险柜、档案室当然属于比较传统的保密方式。随着电子载体的普遍使用,对涉密信息文档设置密码或者电脑用户的权限,隔绝内外网设备等,也是越来越常用的加密方式。

再者,对涉密信息接触者要进行合理的约束。现实生活中,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均是员工泄密导致的。企业内部涉密信息的接触者主要包括普通员工和高管,常用的保密方式是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在保密协议中,要明确哪些企业信息属于涉密信息,而不能仅仅是泛泛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所有的秘密信息。竞业禁止协议用于约束企业高管或者技术核心骨干,同样要明确涉密信息的范围,双方的违约责任。

最后,企业要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最好就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建立单独的制度,明确企业涉密信息的内容、类型、员工的保密义务等。

随着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除了依靠法律的保护,更应该通过自身的规范措施,防止秘密的泄露,从而尽可能保证其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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