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律师文集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遗嘱?!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推行,人们在物质水平提升的同时,法治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为了避免自己死后,后辈为遗产继承的问题发生纠纷,开始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存款、房产等财产,运用法律的方法有效的保证自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愿得以实现。但在实践中又时常遇到遗嘱人好不容易订立的一份遗嘱被公证机关以无效为由拒绝公证,甚至有的遗嘱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那么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到底该具备哪些要件呢?我们又该如何更好的保证遗嘱的有效执行呢?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主要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形式有效条件和实质有效条件

一、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需由公证机关审查后进行公证并出具《遗嘱公证书》;(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将意思记录下来,不得打印或由他人代笔,并且最后落款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由代书人用文字记录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4)录音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清楚地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并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著名年、月、日,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签名;(5)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处于危机情况时可订立的遗嘱形式,当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等情况下,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可由其口述,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记录遗嘱内容,最终由遗嘱人、记录人、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无厉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的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实质有效要件

遗嘱在具备有效形式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有效实质要件:

1、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的单方民事行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首先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第1款及《继承法意见》第41条均有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当然,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而不论设立之后或者继承发生时是否具有。

2、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的内容须在与遗嘱人想要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相一致时,才是有效的。因而,在遗嘱人受胁迫或欺诈等情况下表意不真实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和篡改的遗嘱自是当然无效的遗嘱。

3、遗嘱的内容合法

遗嘱中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对于“合法所有”的认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而不是“订立遗嘱时”为准。原则上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否则该部分归于无效。但遗嘱人在死亡前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则于继承开始时,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中除了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即处分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部分无效之外,遗嘱对应当保留而没有保留的必留份额的处分内容部分亦是无效,因为《继承法》第19条有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继承人是否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应以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为准,而不是“遗嘱订立时”。

当然,部分无效并不会导致遗嘱的全部归于无效,如《继承法意见》第37条便有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三、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在遗嘱具备了所有的形式和实质有效要件之后,并不意味着该遗嘱就可以在被继承人逝世后顺利的生效并予执行。遗嘱人在订立了有效的遗嘱后,还可以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关于遗嘱的变更,一般是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准,但是对于存在多分遗嘱,且遗嘱内容存在相抵触的情形的,法律有如下规定:《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且公证遗嘱只得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或变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遗嘱人撤销前遗嘱后未再订立新遗嘱的,视为未订立遗嘱。

四、遗嘱的执行

遗嘱在具备诸多有效要件后,遗嘱人又该通过何种方式保证遗嘱的有效执行呢?

关于遗嘱的执行事项,存在消极执行和积极执行之分。消极执行是指遗嘱中的某些事项在遗嘱生效后自然发生而不需要执行,如遗嘱内容中表示有某人不得继承遗产,免除某人债务,对某一继承人虐待行为的宽恕等。积极执行是指某些事项必须通过积极的执行行为来实现的,如遗产的分配、遗赠等。针对积极执行必须经由遗嘱执行人来完成。遗嘱执行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选定分三种情况:(1)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或其之外的人;(2)在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将由法定继承人担任执行人,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执行或推举一人执行;(3)在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无法定继承人的,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执行人的选定方式可知,为了更好地实现处分自己所有财产的意愿,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职业形象照片_samll


作者:郑学知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双学士学位,专注研究房地产法、知识产权法及家事法相关法律。


 

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图片1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武汉郑学知律师网
Copyright © 2016 www.whzxz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808610171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中建三局)10-1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