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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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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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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如何将“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债权追回?

 

一、案件要旨:

朋友之间时常出现一方邀请另一方“投资入股”公司并“参与分红”的情况,但“投资”过程中并未按照正常的股东变更或增资扩股程序走,而是基于朋友信任签订合作协议后便实际转账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发生钱款纠纷或者公司经营不善时,“出资方”是否可以以自身并非真正的股东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款项,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这就需要出资方转变身份,如本案当事人闵女士那样,眼看着多年攒下来的积蓄因一场“投资”就要竹篮打水,如何将当初的“股权”变债权,至少能够保本收息??要撕下“股东”这层身份,由合同上约定的“股东”转变为实质上的“出借人”。转变身份的关键除了出资方并未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显名股东以外,还在于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中并未约定有关于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盈余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二、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

原告闵女士与被告一曾某是熟人朋友关系,被告二武汉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由曾某负责经营。20157月份,被告一找到原告称两被告投资了一个赚钱的好项目“某国际俱乐部KTV”但由于周转资金困难,希望原告参与进来合作投资,双方最终于2015817日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支付投资金额20万元,两被告将项目中所占股份部分转让给原告,并承诺给原告每月固定收益1万元分红作为回报。在2015729日至201585日,原告按约将20万元转款给两被告,但两被告在支付了原告15000元之后便未再支付任何投资回报给原告,同时亦未返还原告的投资款项。经法院审理认定上述事实并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原、被告的关系属于投资合作关系还是借贷关系?2、原告主张提前偿还本金和利息是否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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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要旨:

本案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案件后最终认定:1、由于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盈余分配、风险承担等具体内容的约定,只约定每月给闵女士固定分红1万元。合同的实质是原告出借资金,两被告返还本息,属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应属合法有效。2、由于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提前还款并按照年利率24%主张利息与法有据,但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5000元。并判决:1、被告武汉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闵女士偿还本金200000元。2、被告武汉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闵女士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2015111日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15000元应予以扣除)。3、驳回原告闵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四、经验总结:

去事之戒,来事之师,对已发生案件的经验总结总能为我们指点一二。在我们代理闵女士的案件过程中,由于闵女士与两被告签订的是《股权合作协议》,且转账记录金额和实际转账金额并不一致(因闵女士曾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一曾某提供资金4万元),为尽可能的帮闵女士追回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我们除了要论证双方之间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外,还需要固定闵女士向两被告实际转账20万元的事实证据。因此,在前期立案材料准备过程中,郑律师在两被告未生警惕之心的情况下,通过通话录音的方式,让被告曾某自认了闵女士已向其支付20万元款项的事实,为闵女士后期诉讼主张2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关键性的证据。此外,在对双方借款关系的论证上,郑律师通过起诉状中诉讼策略的精准选定,代理词中全面细致地论定,以及庭审时的有力主张,力证了闵女士与两被告仅有合作之名,实为借款之质。因而,闵女士最终得以在郑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掀开”股东面纱,用债权人的身份向两被告主张并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五、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附:裁判文书链接:http://www.whzxzls.com/case/551840.html 


      郑学知律师的结案感悟:一,商业投资不要节约几个小钱的律师费,小气则吃大亏。二,不管何种原因成为被告一定不要不管不理,对薄公堂摆事实讲法理没有所谓的清者自清。在代理本案中我做到的关键两点,1收案后通过多途径调查到当时已经失联了一年多的被告现用号码,一段有计划的通话录音,固定已方当事人通过案外人以及现金支付的证据;2、在发现合议庭对是入股还是投资当庭有争议,庭后提交多份代理词充分说理、搜集案例供法官参考,显然最后法官是采纳我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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