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一、案件要旨: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本属稀松平常,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在有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时往往比较容易追回借款。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借款时既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完整的转账记录,仅仅有口头的约定与承诺时,追回借款往往比较困难,且这样的情形一般发生在亲人、朋友及情侣之间。鉴于,此种情况下,出借人一般碍于情面,在情谊尚存时未留下对自己主张借款有利的凭证;待对方拒绝偿还债务,双方因此撕破情面,出借方往往措手不及,内心愤懑的同时却缺乏有力证据主张债权。因此,在事情发展到提起诉讼这步前,出借人最好是能够为固定与借款事实有关的证据提前采取一定的行动,而且考虑到法律效力的问题,可以事先聘请律师介入:比如像本案的鄢女士一样,在律师的帮助下,与对方补充签订借条,搜集与借款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等,当然,还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或录像等其他方式进一步固定借款的事实证据。
二、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
原告鄢女士与被告吕某是情侣关系,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12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借款,共计借款金额高达215864.60元,由于借款次数及金额较多,2017年1月1日,应原告的要求,被告与原告补充签订了《借条》,约定如下:被告收到原告借款97000.00元整用于服装生意,双方约定利息为日息万分之四(0.04%),原告有权随时收回本金和利息,并且被告作为借款人,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代理费。2017年9月22日,原告再次借款50000.00元整给被告,同时签订了第二张《借条》。期间,被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已偿还原告借款共计83225.66元,仍欠原告借款132638.94元。由于双方的借款金额及还款次数较多,双方的聊天、转账记录相对繁杂,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确认双方之间借款事实。
三、裁判要旨:
由于被告最终未到庭答辩参与举证、质证,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情况最终认定了鄢女士与吕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并出具判决:一、限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鄢女士偿付借款本金132638.94元及利息735元,并以97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4%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35638.94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鄢女士支付本案律师费18000元。
四、经验总结:
去事之戒,来事之师,对已发生案件的经验总结总能为我们指点一二。今年6月份鄢女士找到我们代理该案件时,显得非常的踌躇不安,携带了其与吕某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还有两份手写的欠条,希望能要回十八万多的债权。我们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鄢女士的合法权益,首先,须对鄢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合理的分析与认定,确定有效债权。针对鄢女士与吕某之间繁杂的借、还款转账及聊天记录的证据,我们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筛选及统计,剔除掉了很多情谊行为下发的红包和赠与的转账金额,最终确认了有效的借款金额为132638.94元,还款金额为83225.66元,我们将有效的相关证据及制作的统计材料均提交给了受案法院用以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
由于被告的所在地是在江西省永修县,案件需要到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立案,尽管是在省外立案受理,但我们仍然在最快的时间内于7月2日完成了立案;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法院于7月17日便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全案以很快的速度在一个月内便完成了从立案到判决的所有诉讼程序,并且,由于我们证据材料准备充分,法院最终全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附:民事判决书链接:http://www.whzxzls.com/case/551640.html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